案例标题:游戏平台银商网络赌博共同犯罪,律师挖掘自首、从犯、全额退赃情节,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件详情
多个【被告人】合伙经营网络“银商”业务,借助多款网络游戏平台,在游戏玩家之间从事虚拟游戏币与现实人民币之间的兑换结算业务,通过低买高卖游戏币的方式赚取差价,以此营利。几名被告人设立经营载体,并且雇佣多名人员从事跑腿、联系玩家、代收代付赌资等辅助工作。整个团伙分工清晰:其中两名核心发起人员,是整个银商业务的出资人、决策者,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余受雇佣人员,仅接受安排从事跑腿、对接玩家、收付资金等辅助性工作,没有参与利润核心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属于从犯。整个业务运营期间,团伙累计获得几万至十几万元的非法获利。部分受雇佣的被告人,在案发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参与事实,成立自首;并且在诉讼阶段,主动将本人全部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司法机关。
【被告人P】属于被雇佣的辅助人员,系从犯,并且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本人分得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赌博罪向人民法院对全部团伙成员一并提起公诉。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P】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会见【被告人P】,详细核实其参与业务的时间、具体工作内容、在团伙内部的地位、获取报酬金额、主动投案的完整经过、退缴违法所得的主观意愿与过程。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梳理各被告人供述、大量电子数据、游戏平台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本、归案经过、自首材料、退赃缴款凭证、前科档案等证据材料。
陈政宏律师结合卷宗,确定完整辩护思路:首先,厘清当事人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仅系受雇协助人员,属于从犯;其次,当事人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当事人已经全额退缴本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当事人没有严重前科。综合全部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且依法适用缓刑。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从犯地位、自首、全额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等多重从宽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论证【被告人P】仅从事辅助工作,主观恶性较小,已经全部退赃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P】构成赌博罪,系从犯、自首,全额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法院区分主从犯,对团伙其他人员根据各自地位、前科、是否数罪并罚等不同情节分别作出判决。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互联网时代衍生的新型赌博犯罪——游戏平台银商类赌博罪。这类案件与线下赌场不同,行为人并不直接组织赌博游戏,而是为游戏玩家提供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资金结算通道,以此牟利,在司法实践当中被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
这类多人团伙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就是区分主犯与从犯:出资、决策、掌控利润分配的核心人员为主犯;仅仅受雇佣跑腿、传话、代收代付,只拿固定报酬的底层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如果还叠加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等情节,就具备适用缓刑的现实基础。
需要区分的是:退赃应当优先退缴本人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而不是对全团伙的全部获利承担退缴义务;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明确该边界。同时,团伙其他人员有前科、数罪并罚等从重情节,不会直接传导到从犯被告人身上,辩护时应当把当事人个人的情节独立进行阐述,不被全案的严重程度裹挟。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多人网络银商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充分展现网络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辨析的辩护能力。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厘清当事人在整个业务链条当中的实际工作内容,不把受雇辅助人员与团伙决策者混为一谈;细致审阅卷宗中的账本、银行流水、到案文书,固定从犯、自首、全额退赃的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陈政宏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系受雇的从犯,叠加自首、全额退缴本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展开完整辩护,向法庭论证其主观恶性有限,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得以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网络新型共同犯罪的办案经验,善于在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团伙案件中,剥离出当事人个人的独立量刑情节,精准区分主从犯地位,把自首、退赃等情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量刑利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