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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邻里琐事引发轻伤二级故意伤害刑附民案,律师兼顾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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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邻里琐事引发轻伤二级故意伤害刑附民案,律师兼顾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M】与【被害人Q】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公共区域排水、物品摆放等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逐步激化之后,双方发生肢体扭扯,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M】将【被害人Q】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Q】身体损伤。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冲突发生之后,【被告人M】明知对方报警,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冲突全部经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害人Q】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数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后续治疗费等多项主张,部分索赔项目缺乏客观证据予以支撑。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同时担任【被告人M】的刑事辩护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M】,梳理邻里纠纷起因、冲突完整经过,确认现场等待归案、如实供述等自首事实。在民事处理层面,陈政宏律师细致逐条核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索赔请求,区分哪些项目有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支撑,哪些项目没有证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定赔偿范围。为争取刑事上的从宽处理,陈政宏律师积极劝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预交足额赔偿款项,表达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的态度。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政宏律师一方面开展刑事量刑辩护:本案系邻里民间琐事激化引发,并非蓄意伤害;被告人具备现场等候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交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在附带民事部分,陈政宏律师结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项对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发表代理意见,对于没有证据支持、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项目,依法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意见。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M】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自首成立,结合认罪认罚、预交赔偿款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仅支持有证据佐证的合理损失,驳回被害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得以适用缓刑,回归正常生活。

二、案件总结

邻里琐事升级为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类人身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两大核心战场:一是刑事量刑,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层面,当事人留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归案如实供述,可以成立自首,是重要法定从轻情节。而民事赔偿的处理结果,又会反向显著影响刑事部分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是被害人提出的全部赔偿项目都会得到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票据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佐证的财物损失,在刑附民程序中一般不予支持。辩护律师不能一味全部接受对方的高额索赔,而是要依据证据、法律,区分合理损失与不合理诉求。同时,即便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谅解,当事人主动向法院预交合理赔偿款,同样可以体现悔罪态度,作为量刑的有利情节。

本案的启示:民间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辩护工作不能只局限于法庭上的刑事辩论,必须同步兼顾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既要维护当事人财产上的合法权益,又要通过恰当的赔偿处理,为争取缓刑夯实事实基础,实现案结事了。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本案中同时承担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双重角色,充分展现刑民交叉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陈政宏律师通过会见,固定自首、认罪认罚的关键事实;同时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索赔逐项拆解、核对票据与鉴定意见,厘清法定赔偿边界,既不盲目接受不合理的高额诉求,又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法院预交赔偿款,充分展现悔罪态度,兼顾当事人财产利益与刑事量刑利益。

庭审阶段,陈政宏律师从邻里纠纷事出有因、自首、认罪认罚、预交赔偿款多角度开展刑事辩护,请求适用缓刑;民事代理环节依法对不合理的诉请进行抗辩。人民法院采纳陈政宏律师全部辩护及代理意见,当事人获得缓刑处理,附带民事部分剔除不合理诉求,仅承担法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民间矛盾衍生刑民交叉案件的实务能力,不把辩护局限于单纯的定罪量刑,将民事纠纷化解纳入整体辩护策略,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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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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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为合伙人、副主任,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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