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二审案件,律师全面开展上诉辩护,穷尽全部法律救济路径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L】以牟利为目的,搭建网络微信群,通过收取入群红包的方式,在微信群内大量转发淫秽视频,非法获利仅几百元。因传播视频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一审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L】判处重刑。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L】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陈政宏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辩护人,提起上诉。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审阅全部一审卷宗材料,梳理电子勘验笔录、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全套电子证据与书证。陈政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L】,充分倾听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核实案件全部细节。经研判卷宗,陈政宏律师发现本案核心矛盾:虽然传播视频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入档标准,但【被告人L】实际获利微薄,系转发他人的视频资源,并非原始制作者,归案之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观恶性相较于专门制作、大规模扩散淫秽物品的行为人更低。同时【被告人L】向辩护人提供线索,希望检举其他同类涉案人员,争取构成立功获得从宽处理。
陈政宏律师围绕上述要点撰写完整上诉辩护意见,二审庭审中,陈政宏律师重点提出:本案不能机械仅依据视频数量直接升格量刑档位,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获利金额、视频系转发、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等全案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交当事人的立功线索,申请法庭对线索予以核查。
二审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传播淫秽视频数量确实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同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检举线索,认定该线索内容属于当事人如实供述上游获取视频的来源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上诉未实现改判,但陈政宏律师完整履行二审辩护职责,全部辩护观点、线索均已提交法庭,充分保障当事人二审程序权利。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刑事案件,该类案件量刑高度依赖传播淫秽视频、音频的数量统计,数量一旦达到司法解释划定的标准,量刑档位会直接提升,即便获利极少,也会面临较重刑罚。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电子数据统计得出的视频数量客观真实,不存在证据瑕疵,因此想要实现二审改判的难度极大。
实务当中,该类案件辩护不能只盯着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的酌定情节,还需要重点区分:立功线索和如实供述犯罪线索来源二者的边界,行为人交代自己获取淫秽资源的上家微信群信息,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案虽未取得改判结果,但二审辩护本身具备独立价值:律师需要完整阅卷、会见,把对量刑的全部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线索完整向二审法庭呈现,穷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全部救济途径,而不是简单放弃上诉。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客观向当事人释明司法解释裁判尺度,理性评估改判概率,做好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疏导,避免当事人对上诉结果产生过高期待。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二审网络涉黄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展现二审刑事辩护的专业素养。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完整复阅一审全部卷宗,细致核查电子勘验、淫秽物品鉴定等网络犯罪关键电子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L】,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与提交的线索,客观区分哪些观点具备法律支撑,哪些诉求在现有证据下难以实现。
庭审当中,陈政宏律师围绕“不能机械套用数量标准量刑,应当综合全案情节”这一核心辩点完整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同时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立功核查线索,完整履行二审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上诉权、举证权、辩论权。
陈政宏律师客观理性看待二审改判的司法现实,并不以“改判”作为辩护的唯一目标,在改判客观条件不足的情形下,依旧完整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将全部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提交给法庭,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网络新型犯罪、二审上诉案件的实务经验,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