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无证经营油品销售伪劣柴油刑事案,律师立足认罪退赃,争取从轻判处实刑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I】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设一处油品经营点位对外销售车用柴油。在经营过程的后期,【被告人I】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油品,并且将不合格油品与少量合格柴油相互掺杂之后继续对外售卖。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之时,现场查扣库存大量尚未对外销售的柴油。经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被查扣库存柴油硫含量指标严重超标,属于伪劣产品。经办案机关核查,已经对外销售的伪劣油品销售金额达到数万元,现场还查扣数吨尚未销售的伪劣柴油。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被告人I】经办案机关传唤到案。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人I】主动向人民法院退缴全部涉案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I】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I】,核实无证经营、油品采购、油品掺杂、对外销售、行政机关现场查处的全部事实细节,确认当事人到案过程、退缴违法所得的主观意愿。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称重记录、扣押材料、经营购销记录、归案经过、违法所得缴款凭证等全套证据。经过细致阅卷,陈政宏律师确认,本案定罪证据链条完整,无罪辩护空间有限。结合案件事实,陈政宏律师确定辩护策略:以量刑辩护作为核心,重点围绕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降低社会危害后果,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同时结合案件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当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将自愿认罪、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作为核心辩护要点,论证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量刑,同时就缓刑适用充分阐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陈政宏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但综合考量本案属于油品类伪劣产品犯罪,涉及公共安全,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I】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查扣违禁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二、案件总结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直接关系市场秩序与公众安全,油品类伪劣产品会对机动车设备、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属于司法机关重点规制的经济类刑事犯罪。本案当事人属于无证经营,还实施合格、不合格油品掺杂之后对外销售的行为,已经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标准。本案定罪层面证据充分,辩护重点只能落在量刑从轻。当事人当庭认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本案两项核心从宽情节。但应当清晰认识,即便具备认罪、退赃的有利情节,是否可以适用缓刑还需要结合犯罪客体、危害对象、行为模式综合判断。油品伪劣产品犯罪直接危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司法实践当中缓刑适用条件较为严苛。本案辩护工作的启示在于,辩护律师既要充分挖掘全部从宽情节,也应当理性评估缓刑的现实可能性,向当事人做好预期管理,不能只追求理想结果而忽略司法裁判尺度。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本次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时,展现出办理经济刑事犯罪的专业素养。陈政宏律师通过会见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细致对卷宗当中的检验报告、购销单据、行政查处材料等大量书证进行梳理核查,客观评估本案定罪证据情况,不盲目开展无罪辩护,将辩护重心聚焦量刑从轻。陈政宏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将该酌定从轻情节落实到位,充分展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庭审中,陈政宏律师完整阐述自愿认罪、全额退赃的从轻理由,辩护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部分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帮助当事人获得宽缓的实刑量刑;同时陈政宏律师客观看待缓刑适用的司法尺度,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案件风险,做好预期疏导。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实务能力,能够在证据确凿的案件中,最大化挖掘量刑辩护空间,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