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拉车门实施小额盗窃,辩护认定未遂、退赃,最终仅判罚金刑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E】以拉车门的方式,在夜间多次随机搜寻路边停放车辆,撬开未锁闭的车辆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行为。先后多起作案之中,部分盗窃仅窃取到数额极少的现金财物;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告人E】已经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正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车辆所有人当场发现并直接抓获,该笔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被告人E】处扣押作案使用的手电筒,同时扣押少量涉案赃款。到案之后,【被告人E】如实供述全部多起盗窃作案事实,其家属代为把全部涉案赃款退缴至办案机关,相关款项依法返还对应被害人。
公诉机关审查案件之后,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明确指控,【被告人E】属于多次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其中最后一笔盗窃事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理。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E】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会见【被告人E】,逐一核实每一笔盗窃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赃物情况,核对被当场抓获的未遂事实;同时确认退赃退赔全部完成的客观事实。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卷宗,梳理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票据等全部证据材料。结合卷宗事实与法律规定,陈政宏律师确立辩护策略:本案属于多次盗窃,即使每一笔金额都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辩护重点在于充分挖掘犯罪未遂、坦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缴赃款、没有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对当事人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庭审中,陈政宏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其中一笔盗窃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同时当事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全部赃款已经退赔,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全部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纳陈政宏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E】构成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采纳犯罪未遂、坦白、退赃的从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对【被告人E】单处罚金;同时判决将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作案手电筒予以没收。本案没有判处监禁刑罚,仅适用罚金刑。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拉车门”式多次盗窃刑事案件,实务中很多当事人误认为每一次偷取财物金额很小就不构成犯罪,但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不要求金额较大,只要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本案辩护的核心难点,不是做无罪辩护,而是在已经成立多次盗窃的前提下,尽可能降格处理,争取不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禁刑。本案的核心有利情节包含:部分事实属于犯罪未遂、坦白认罪、全额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辩护律师需要把上述情节系统组织,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罚金刑的条件。本案最终仅判罚金,无需关押,是多次盗窃案件当中非常宽缓的处理结果;但该结果建立在多重从宽情节叠加的基础之上,并非所有同类案件都能够达到同等效果。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准确理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清晰区分“单次小额盗窃”和“多次盗窃”的刑事立案边界,没有不切实际追求无罪结果,把辩护重心聚焦量刑从宽。陈政宏律师通过会见细致核对每一笔作案细节,精准锁定犯罪未遂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跟进落实家属退赃工作,将全部赃款退赔到位,降低本案社会危害性。庭审阶段,陈政宏律师将犯罪未遂、坦白认罪、全额退赃多项从宽情节结合,向法庭完整论证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请求最大限度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最终仅对当事人判处罚金刑,当事人避免监禁服刑。本案充分展现陈政宏律师办理小额多次侵财类刑事案件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案件边界,在定罪难以突破的案件中,充分挖掘全部从宽要素,为当事人争取最轻限度刑事处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