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保险公司) 原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被告代理人:某某
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骑行非机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后续原告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以部分医疗用药不属于理赔范围、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为由,大幅压低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理赔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付明国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赔偿。
办案经过
当事人找到付明国律师时,虽持有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但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部分医疗费项目不予认可,理赔协商陷入僵局。接受委托后,付明国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票据、复查记录,核对每一笔费用支出。指导当事人准备误工损失证明、交通票据等佐证材料,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抗辩点,梳理保险理赔相关法律规则。考虑到伤残是本案核心争议,律师协助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固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论。立案后按期向法院提交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免赔等格式条款抗辩,重点准备反驳意见。开庭审理阶段,付明国律师围绕事故责任划分、实际损失、鉴定效力、保险赔付义务开展法庭调查,逐条驳斥保险公司拒赔、减赔理由,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强化我方主张,帮助法庭查清各项损失,全力维护受害方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某某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肇事被告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按责任分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保险公司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抗辩,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