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XX。
法定代表人赵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韦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茆XX,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XX,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XX、葛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某医院、灌云县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茆XX、尤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市某医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上诉人灌云县某医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赵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董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