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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灌云县人民医院与茆XX,尤XX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医疗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葛绍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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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XX。


法定代表人赵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韦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茆XX,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XX,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XX、葛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某医院、灌云县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茆XX、尤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市某医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上诉人灌云县某医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赵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董XX


  • 2013-07-09
  • 赣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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