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加拿大国籍)诉称,其父母张XX、刘XX生前留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父母去世后,该房屋未析产继承。2024年,该房屋涉及拆迁腾退,被告张XX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拆迁利益。原告要求分割拆迁款708万余元及折抵面积补偿款525万余元。被告张XX、张XX、刘XX辩称,被腾退人非原告,房屋系张XX出资兴建,且张XX留有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张XX及刘XX,排除原告继承权,且原告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宅基地腾退拆迁利益的归属与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张XX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经某鉴定中心鉴定系其本人签字,真实有效。原告主张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提交的录音证据缺乏原始载体,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拆迁利益,案涉房屋拆迁时,张XX、刘XX均已去世,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户内人员张XX、张XX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因宅基地腾退取得的利益不属于遗产,原告仅能就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求继承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XX未留遗嘱,其遗产由张XX、张XX、张XX法定继承;张XX遗产按有效遗嘱由刘XX、张XX继承。案涉拆迁款中,属于刘XX遗产的房屋重置成新价部分共计44万余元,张XX可依法继承7.3万余元。因宅基地腾退产生的剩余面积补偿款、空地补助、建筑奖励费等均不属于遗产,原告主张分割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张XX向原告张XX支付拆迁款7.3万余元;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