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孔XX系曹X与被告孔XX的婚生女。曹X与孔XX于2024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孔XX由曹X抚养,孔XX直至孩子成年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离婚后,孔XX随曹X生活。2026年1月,孔XX以曹X收入不稳定、经济困难,且孔XX故意隐藏《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读公立小学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孔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支付幼儿园学费1.7万余元,并赔偿私立小学学费损失每年1.3万余元。
孔XX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理本案。李律师经详细阅卷与沟通,提出针对性答辩:首先,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曹X作为飞行教员收入较高,不存在收入显著降低的情形;再次,孔XX不存在隐藏出生证明的情况,原告就读私立小学系曹X自身选择及户口迁移所致;最后,孔XX自身及原生家庭面临重大疾病与沉重债务,经济压力巨大,无力支付额外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及教育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被告是否存在隐藏《出生医学证明》的过错并应承担原告就读私立小学的教育费损失。
针对焦点一,李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通过调取曹X的纳税及工资流水,李律师向法庭充分证明曹X具备稳定的抚养能力,其经济状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二,李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与客观事实,证明出生证明系因工作变动及疫情原因遗失,后已积极补办并交付,且原告就读私立小学与其户口随曹X迁至海南有关,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该部分教育费损失。同时,李律师还向法庭陈述了被告自身患病、需抚养患病长女及赡养重病父母的艰难处境,以印证其实际负担能力。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与孔XX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应当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与幼儿园学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无法入读公立小学系被告过错所导致,对其主张的教育费损失亦难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孔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孔XX在李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