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隐名)与被执行人(隐名)、复议申请人(隐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议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0月29日,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3800元(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他费用238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款项并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及利息,双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完毕。2022年11月14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经营期间存放于煤炭经销处的共有原煤700吨(发热量4900卡)及原煤3000吨(发热量3840卡),合计3700吨,以实际检斤为准。
二、办案经过
2022年11月9日,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12400元等义务。复议申请人对拍卖合伙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个人20万元债务已履行完毕并有执行笔录为证;100万元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而非合伙债务,申请执行人起诉时已明确请求二人各自偿还,属放弃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不得再按合伙债务执行全部共有财产,应仅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其已通过申请再审方式提起析产诉讼,依照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诉讼期间应中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债务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财产不得分割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系被执行人而非案外人,受理再审申请不停止执行,裁定驳回异议。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雪娇律师)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原裁定对100万元债权系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认定错误,且未审查其债务履行完毕及执行费用承担等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人是否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未予审查,如执行费用的承担抑或具有相应履行完毕的法律文书等,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再依法审查复议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相应裁判;江源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5执异39号异议裁定;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核心价值(董雪娇律师)
举证债务已履行完毕,指出原裁定基本事实不清,成功推动撤销并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