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晓萍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马晓萍律师 在线
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马晓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二审败诉的不利局面,马律师敏锐捕捉到另案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关键新证据,果断协助客户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再审庭审中,马律师精准切入“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导致权利基础消灭”这一核心法律逻辑,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债权真实存在的抗辩。其严密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再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最终实现再审改判,为客户避免了169万余元的巨额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与某商砼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某商砼公司供应商砼,并指定蒋XX为现场签票人。合同履行中,蒋XX雇佣的易XX等人参与对账。XX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混凝土公司。某混凝土公司起诉某建设公司及易XX,要求支付货款16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某混凝土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认为蒋XX作为实际施工人确认了对账单,改判某建设公司支付169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抗诉指出,另案生效判决已撤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某混凝土公司权利基础消灭。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主张的混凝土货款及利息、保全费等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在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已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情况下,某混凝土公司是否还能依据该协议取得案涉债权,并以债权人身份向某建设公司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经另案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已被生效判决依法撤销。因此,该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债权的权利主体自始未发生转移。某混凝土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案涉债权及相应的请求权,其基于已被撤销的协议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最终,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某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马晓萍律师
马晓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晓萍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马晓萍律师
16501201****3290 执业认证
  • 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建设工程纠纷 诉讼仲裁 交通事故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中街2800号御邸世家8号楼9层
马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拥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校期间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专业根基。现...
  • 151 9907 4521
  • 151990745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