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
代理哪一方:第一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被告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公诉机关指控三项罪名:第一,强奸罪,指控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第二,强迫卖淫罪,指控被告人以看日出为由将未成年被害人带至户外,遭被害人拒绝卖淫要求后,以暴力威胁拍摄裸体视频,以此胁迫被害人卖淫,后被告人听闻被害人报警传闻自行删除视频,没有继续实施胁迫行为;第三,容留、介绍卖淫罪,指控被告人伙同他人,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为三名未成年人居间介绍卖淫,其中两名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 19830 元。同案另一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介绍卖淫,分得少量好处费。
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最初一份笔录否认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续笔录作出相反陈述。辩护人阅卷后发现被害人前后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被告人到案后自始至终否认强奸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存在通话记录,被害人称家属劝说其 “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
针对强迫卖淫罪,客观上被告人拍摄裸体视频胁迫被害人卖淫,但最终自行删除视频,没有实际促成被害人卖淫,属于犯罪中止,未造成实质性卖淫后果。针对介绍卖淫部分,部分被害人系主动产生卖淫意愿,并非由被告人提起犯意。
庭审中我方辩护意见:1. 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前后反复,第一次笔录明确否认性关系,家属通话内容不能当然推定为教唆作伪证,在案证人多为猜测性证言,没有客观物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当认定强奸罪;2. 强迫卖淫罪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对该罪名免除处罚;3. 介绍卖淫部分,部分被害人主动谋求卖淫,被告人只是多环节中其中一名介绍人,作用有限,尚未达到情节严重;4.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坦白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害人第一次虚假陈述,系受被告人亲属言语影响,后续陈述逻辑完整,结合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全案形成证据链,强奸罪成立;强迫卖淫构成犯罪中止,但已经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不适用免除处罚;介绍卖淫罪部分,被告人网络招嫖、多次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采纳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缓刑。
我方诉讼请求
1.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认定;
2.强迫卖淫罪属于无损害后果的犯罪中止,请求免除处罚;
3.介绍卖淫罪认定被告人作用较小,从轻量刑;
4.充分考虑被告人未成年、初犯、部分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已经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同案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疑难复杂的涉未成年人多重性犯罪案件,一人触犯三罪,被害人多名,部分是未满 14 周岁幼女,案件证据体系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物证薄弱,辩护难度极大。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重点审查被害人多份笔录的变化逻辑,梳理家属通话、书信往来全部卷宗材料,提出被害人首次笔录证明力更强,不能将家属模糊劝解话语直接等同于妨害作证,同时指出部分证人证言属于猜测性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强奸罪证据不足开展重点辩护。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强奸罪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完整回应辩方全部观点,对证据矛盾进行专门评析。针对强迫卖淫罪,我方重点阐述犯罪中止情节,法院认可中止的法定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但考虑拍摄裸视频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伤害,没有采纳免除处罚的意见。对于介绍卖淫罪,法院采纳我方关于被告人未成年、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
办理这类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辩护空间十分有限。即便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辩护人依然要把证据矛盾、程序疑点完整呈现法庭,推动法院对每一份言词证据审慎审查。同时抓住法定减轻情节,最大限度争取量刑利益。本案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我们向法庭提交多维度量刑意见,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