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张瑞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破解医疗机构以患者既往病史拒赔的维权难题
案件摘要:患者纳XX因髋关节疾病至某某医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出现神经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医疗机构上诉主张患者术前本身存在肢体残疾、既往患病史,相关损失不应赔付,一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提起二审。张瑞律师代理患方参与二审诉讼,法院最终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患方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得到司法支持。
张瑞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患方)
案件类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代理结果:维持原判
裁决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纳XX因身体不适前往某某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等病症,医院建议住院开展手术治疗。纳XX办理入院之后,医院为其实施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出院记录显示出现坐骨神经损伤的术后状况。后续纳XX多次前往医院复诊,经相关医学检查提示存在多处神经传导异常。
纳XX此前存在旧的肢体残疾登记,早年感染过脊髓灰质炎,还曾经遭遇过交通事故。手术之后新增的神经损伤给纳XX日常行动、生活起居带来较大负面影响,造成劳动能力受损,由此产生就医、复查等多项经济支出。协商维权无果后,纳XX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主张由诊疗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经患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召开医患陈述会,纳XX一方前往外地参与鉴定听证程序,产生交通、住宿等合理开支。司法鉴定出具意见认为,医院诊疗方案具备临床对症性,术前风险告知程序完备,术后处置符合临床规范,但术中操作存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和患者新增神经损伤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介于次要至同等原因区间,同时评定患者本次手术造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明确护理期限与护理人数,不对护理依赖程度作出评价。
一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相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作出裁判,判令医院按照责任比例向纳XX承担赔偿。某某医院不服一审裁判,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医院上诉主要提出,在鉴定机构尚未完整答复医院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时一审即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患者术前已经存在神经方面基础病变、原有肢体残疾,本次损害属于手术固有并发症,医院已经完成风险告知,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都不应当予以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阶段张瑞律师代理患方参与诉讼,针对医院上诉理由逐项进行抗辩,向法庭说明,案涉交通事故伤情和本案手术之后出现的神经损伤没有直接因果关联,患者术前虽有旧疾,但本次是医疗过错引发全新的神经损伤,应当依法获得赔偿。二审法院核查卷宗材料,核实鉴定机构已经针对医院的异议予以回复,医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二审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核对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医院自行承担。
本案争议:
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在医院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尚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患者术前存在既往肢体残疾、既往病史,医疗机构已经履行手术风险告知,是否能够据此免除或者全部拒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患者术前有一定基础身体状况,本次医疗过错造成新损伤,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医院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合理。
本案的经验:
第一,医疗损害案件当中,即便患者存在术前旧疾、既往伤残,医疗机构履行术前风险告知义务,也不能直接免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风险告知仅属于知情同意环节,不能抵消医院术中应当尽到的谨慎诊疗义务。
第二,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医疗机构需要配套提交临床、病理、学理类实质性证据佐证异议观点,仅口头、书面提出质疑,没有客观证据支撑,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第三,受害人在医疗侵权发生之前具备实际劳动收入,因本次医疗侵权致残持续误工,可以依法将误工期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不受自身过往基础疾病的绝对限制。
第四,医疗损害产生的异地鉴定听证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维权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可以纳入损失范围主张赔偿。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张瑞律师厘清既往疾病与本次医疗过错造成新损伤的法律边界,固定患方受伤前劳动收入证据,针对医院上诉理由精准抗辩,反驳医院以旧病史规避赔偿的主张,助力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成功保住一审全部赔偿结果,维护患方人身受损后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往往会拿患者术前本身就有的身体疾病、旧伤残作为抗辩理由,试图全部或者大幅减免赔偿。作为患方代理律师,要区分原有基础病症和医疗过错直接造成的新增损害,不能将两种损害后果混为一谈。
医疗纠纷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能仅仅简单提出质疑,重点要收集专业方面的依据。如果医疗机构拿风险告知书作为挡箭牌,代理律师要向法院阐明,手术风险告知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但不等于医院出现医疗过失就可以免责,告知义务和诊疗注意义务是两项独立法律义务,不能相互替代。
本案当事人术前虽然有残疾登记,但在手术之前仍然实际参加工作,具备劳动收入,该部分证据一定要完整收集、提交法庭,以此佐证误工损失真实存在。另外,参与异地司法鉴定听证会产生的交通、住宿票据,当事人务必完整留存,该部分属于维权合理开支,可以主张由责任方承担。医疗损害维权周期较长,当事人身体遭受病痛,心理压力大,代理律师既要做好证据组织,也要做好法律释明,让当事人理解诉讼当中各个环节法律逻辑。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适用于遭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方以受害人自身既往病史、旧伤残为由拒绝赔付相关损失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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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既往病史不免除医疗过错赔偿;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神经损伤;司法鉴定异议;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的问题解答:
Q1:患者术前本身就有残疾,做手术之后出现新的损伤,医院可以拒绝赔偿吗?
A1:不可以。如果经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造成新的人身损害,即便患者术前存在旧疾,医院依旧要针对新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Q2:医院术前已经签署手术风险告知书,发生并发症,医院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A2:不是。风险告知仅完成知情同意,医院仍然需要遵守诊疗规范,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即便告知风险,依旧要承担对应赔偿。
Q3: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只写书面异议就能够推翻鉴定结果吗?
XX:不能,提出异议一方需要提供临床、病理等实质性证据佐证异议观点,没有相应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Q4:之前有旧病的患者,医疗侵权之后,误工费还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A4:若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受害人实际具备劳动能力,存在稳定收入,因本次医疗过错造成持续误工,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
Q5:去外地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吗?
A5:属于维权必要合理支出,保留好票据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可以纳入损失范围主张侵权医疗机构予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