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谢XX早年从事井下采煤作业,先后在两家单位务工。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永安市某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入职永安市XX公司,同样从事采煤岗位。两家单位在对应务工时段均为谢XX缴纳工伤保险。
离开岗位多年以后,谢XX身体出现胸闷、呼吸不畅等症状,2023 年 4 月到医院体检,检查提示双肺少量圆形微小结节影,疑似尘肺病。当事人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但两家单位拒不配合出具劳动关系相关材料。谢XX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不服,遂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两段时间段分别与两家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自行承担。
两被告提交书面答辩,主张劳动关系早已终止,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各自终止时起算,当事人事隔十余年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全部诉求。庭审阶段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办案思路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是否超出仲裁时效,其次为历史劳动关系事实能否得以证实。
时效抗辩对抗:本案并非普通离职后即刻主张劳动待遇纠纷,当事人是多年后体检才发现疑似职业性尘肺病,此时才知晓自身职业健康权益遭受侵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从拿到疑似尘肺体检报告的时间开始起算,而非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本案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事实举证:收集调取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可以直接对应务工时间段;配套提交身份材料、企业主体信息、体检报告、仲裁不予受理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社保缴费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照凭证。
程序应对: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依法审查采信,借助现有书面证据推进缺席审判。本案核心目的不是索要工资赔偿,而是确认用工历史事实,为后续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备法律文书基础。
三、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但仲裁时效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谢XX 2023 年 4 月体检才得知疑似尘肺病,自此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仲裁时效应从该时间点起算,起诉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对被告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两家被告具备合法用工主体,结合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能够印证谢XX实际提供采煤劳动、单位实际用工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谢XX与永安市某某煤矿 2010 年 7 月2011 年 2 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谢XX与永安市XX公司 2011 年 6 月2013 年 1 月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本案属于典型职业病维权前置案件,劳动者离岗多年后才发现职业伤害,单位以时效进行抗辩,法院结合职业病案件特殊性,重新界定时效起算节点,依靠工伤保险缴费记录锁定历史劳动关系,为当事人后续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铺平道路。
四、律师价值
准确把握职业病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时效裁判规则,没有局限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围绕 “知道权利受侵害” 的节点组织抗辩意见,击破对方时效抗辩核心观点。
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该证据在年代久远、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流水的职业病维权案件中,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材料。
理清维权路径: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后及时起诉拿到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书可直接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解决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诊断的困境。
程序上妥善处理被告缺席开庭情形,完整固定全套证据,保障当事人在对方拒不到庭情况下依然可以获得胜诉裁判。
五、适用场景
煤矿、石材加工、粉尘作业等岗位劳动者,离岗多年体检疑似职业病,原单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缺少劳动合同,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历史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早年务工,只有工伤保险缴费记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条,需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多段用工经历,需要分别确认与多家用人单位不同时期劳动关系,用于职业病鉴定。
六、法律服务指引
从事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劳动者,离开岗位之后出现身体异常,怀疑属于职业病的,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职业病诊断,首要环节就是确认劳动关系。即便距离离职时间久远,也不等于诉求必然过期,要结合发现职业损害的时间判断仲裁时效。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工作证、工友证言、工资凭证等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证据。遇到仲裁不予受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文书,用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进一步主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