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希然律师代理贺X甲组织卖淫罪案获从轻处罚
【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初,张XX、黄XX等人共谋出资入股,在某市某区成立某休闲服务公司,经营字号为“水立方”的洗浴中心,自2017年12月开业即开展组织卖淫活动。该团伙先后纠集18名卖淫技师,对外设置298元、398元、498元、798元不同档位色情服务项目,包含手x、口x、性x等服务。团伙建立完整管控机制,对卖淫技师实行统一食宿、请销假、罚款惩戒制度,技师出入场所限定走后门,不得从正门通行。
贺X甲经另案人员朱某介绍,于2018年3月进入该洗浴中心工作,岗位为四楼客服人员,主要在四楼电梯口接待消费客人,对嫖客进行分流,将嫖客引导至按摩包间,再使用对讲机呼叫技师部安排卖淫技师上钟提供色情服务。2018年3月洗浴中心因安保不达标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团伙转而在某大酒店开房继续组织卖淫,贺X甲受黄XX安排,使用单位配发的手机通过微信联系既往嫖客招揽生意,每成功促成一单可获取提成。贺X甲参与犯罪时长约两个月,实际领取工资2500元。2018年6月,洗浴中心卖淫嫖娼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案发。
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贺X甲到案接受调查,贺X甲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会计机构专项审计,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14日,洗浴中心总营业收入786万余元,组织卖淫对应的违法所得140.9万余元。本案多名同案被告人此前已经在江西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后被解回本地另行追诉本案漏罪事实。
【争议焦点】
1. 罪名定性争议:贺X甲仅从事迎宾接待、带客、联络嫖客的劳务性工作,没有股东身份,不参与技师管理、定价、分红,是否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2. 共同犯罪地位:贺X甲在全案中的地位,能否认定从犯,可否结合参与时间短、获利金额低进一步大幅度减轻处罚,能否在法定量刑档次下降两档进行量刑;
3. 量刑情节认定:贺X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具备认罪认罚、无前科,家庭存在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现实困难,上述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4. 罚金刑裁量:贺X甲实际仅领取工资2500元,罚金是否应当按照其个人实际获利的两倍标准进行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贺X甲构成组织卖淫罪,认定系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羁押表现良好情节,当庭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任希然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主张改变罪名,同时提出降两档量刑、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罚金的辩护观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贺X甲虽非股东、不参与技师直接管理,但其受团伙安排,在卖淫核心楼层实施嫖客分流、引导入包间、对讲机调度技师,停业期间还使用微信招揽嫖客,属于组织卖淫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与其余被告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因此对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贺X甲构成组织卖淫罪。
同时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贺X甲属于共同犯罪从犯;认定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认可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本案属于卖淫人员十人以上的情形,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量刑,法院结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在下一档量刑区间裁量,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贺X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罚金应当以贺X甲2500元工资两倍予以判处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组织卖淫犯罪,罚金应当结合全案犯罪所得、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综合评判,不能仅以贺X甲个人微薄工资收入作为罚金唯一计算依据。判决同时对全案股东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涉案扣押手机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属于作案工具,不直接没收,留待财产刑执行阶段处置。
聚焦:任希然律师作为贺X甲的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卷证据,从行为性质、主观认知、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切入,提出贺X甲仅从事外围劳务,应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性辩护。同时完整收集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参与时间短、获利微薄、家庭赡养抚养压力等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向法庭提出降两档量刑、限定罚金计算标准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支持变更罪名以及罚金计算标准的意见,但采纳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量刑情节,在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基础上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