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XXXXX、名称为“跑鞋(X轮TXXb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202X年X月X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某公司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得普通许可,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25年X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A、B在某公证处的公证下,C公司运营的某平台网店购买了涉嫌侵权的鞋款,单价二百余元,付款人数达二千余人。公证封存的产品鞋盒上印有某品牌标识。某公司遂起诉某公司及某平台,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等行为并赔偿1万元,驳回对某平台的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与某公司在先商标权冲突、被诉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其仅为销售者无主观故意且一审赔偿金额过高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案外人在先商标权存在实质性权利冲突。上诉人主张涉案专利核心设计与某公司在先注册的椭圆形环形涡轮商标实质相同,属于恶意攀附。
第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诉人主张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且采用了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
第三,上诉人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上诉人主张其仅为销售者,销售的是公版产品,无侵权主观故意。
第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上诉人主张电商平台销量数据为多产品合并统计,且退货率高,实际获利低,一审酌定1万元赔偿过高。
三、办案经过
项登霖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严密的答辩与庭审策略。
首先,针对在先权利冲突抗辩,项律师指出涉案专利中的“0”字母及涡轮图案仅为视觉装饰要素,与案外人在先商标在整体视觉、构图要素上存在明显区别。同时,项律师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确认本专利与比对设计及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专利权属稳定。
其次,针对侵权比对,项律师紧扣“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原则,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厚底造型、鞋头微翘、鞋身修长及后跟增高轮廓上的高度一致性。项律师强调,鞋身外侧中部的涡轮装饰标识是两者最显著的识别特征,布局与形态高度一致,而鞋底等部位的细微差别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易被一般消费者察觉,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再次,针对合法来源抗辩,项律师敏锐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鞋盒上仅印有上诉人企业名称,未注明其他生产企业或标识。在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进货凭证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行为。
最后,针对赔偿数额,项律师结合上诉人在网页及实物上突出使用自身商标、销售额达50万余元等事实,论证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专利价值、主观过错、销量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1万元赔偿不仅合理,甚至偏低,有力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专利中采用的涡轮元素对传统设计进行了改变,与在先商标具有区别,且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上诉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一审认定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无不当。一审酌定赔偿1万元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审查标准,强调不能仅凭局部元素相似就否定专利效力,而应结合专利评价报告及整体设计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本案对电商平台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了在缺乏进货凭证且产品标识指向销售者时,应认定其具备制造者身份。此外,本案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综合考量了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维权成本,为同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量性赔偿提供了有益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一是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冲突的侵权纠纷;二是电商平台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及制造者身份认定的案件;三是涉及现有设计抗辩及整体视觉效果比对原则适用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四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裁量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及二审维权案件。面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重复杂抗辩,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了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核心规则。通过充分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关键证据,有效化解了在先权利冲突的质疑;通过细致的产品特征比对,巩固了侵权成立的结论;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击破了对方合法来源的抗辩。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