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XX。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原告:西安市麦积XX,住所地:西安市建东XX。
法定代表人:芦XX,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玲,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建东XX。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与被告西安市XX公司、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