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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供货买卖合同纠纷,击破主体抗辩,全额追回 97853 元夫妻共同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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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长期向生鲜零售商户持续供应猪肉等生鲜肉品,双方多年依靠微信对接订货、核对账单、支付货款。合作数年期间,采购方夫妻二人分别使用个人微信号和原告沟通采购、对账事宜,男方多次通过个人微信转账结算货款。双方核对总欠款 177853 元后,采购方仅分两次合计支付 80000 元,剩余 97853 元货款经原告反复线上、线下催要,对方始终拖延拒付。 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立案后两名共同经营的夫妻被告当庭提出核心抗辩:采购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原告错把自然人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起诉,企图以此逃避货款支付义务。同时被告对对账总金额提出模糊异议,否认欠款数额真实性。为防止被告转移名下存款、逃避执行,律师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二被告等值财产。

办案难点

1. 被告以存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为由,主张原告起诉自然人主体错误,是本案最大抗辩突破口,一旦主体认定错误案件将被驳回,需从交易细节推翻该主张;

2. 无书面纸质供货合同、纸质欠条,全部交易、对账、付款记录均存储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需要完整固定;

3. 夫妻二人共同收货、付款,需要论证案涉欠款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债务,二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4. 被告当庭不认可对账金额,无书面结算单支撑,需要依托微信语音、文字记录佐证总欠款数额真实无误。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一、固定完整电子证据链,还原全部交易与对账事实

全面整理原被告双方微信完整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分阶段梳理:日常下单沟通记录、原告发送的月度总货款清单、被告语音确认欠款的对话、被告分两笔转账 8 万元的付款凭证、后续原告再次核对剩余欠款的聊天记录,完整刻录备份电子证据,提交截图、原始载体核对说明,让法院清晰查明全部供货、对账、还款全过程,证明被告对 177853 元总欠款全程未提出任何异议。

二、精准驳斥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论证自然人系适格被告

庭审中针对被告 “应以个体户为被告” 的核心抗辩展开重点说理:

1. 整个交易全程,夫妻双方均使用个人微信沟通采购,从未向原告披露、告知交易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2. 全部货款均由男方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个体户并未开立对公账户,无对公结算行为;

3. 双方所有沟通、结算均以自然人身份开展,案涉买卖关系建立在自然人之间,个体户仅为二人经营载体,不能否定个人交易行为效力,原告起诉夫妻二人主体完全合法、适格。

三、认定案涉欠款为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判令二人共同还款

结合夫妻二人分别对接采购、共同支付货款、共同经营肉铺的全部聊天证据,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案涉生鲜采购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经营收益归夫妻共有,由此产生的货款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仅由登记经营者单人还款的情形。

四、通过保全锁定被告财产,保障后续顺利执行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名被告名下合计 110000 元等值存款,提前控制被告财产,杜绝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后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从根源保障胜诉后款项能够足额回款。

五、驳斥被告对欠款金额的异议

原告提前向被告发送完整货款明细,被告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从未对金额提出任何反驳,还主动转账偿还部分欠款,聊天语音中自行认可总欠款十七万余元,被告庭审口头否认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不应采信其单方辩解。

案件裁判结果

1.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个人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名被告主体适格;

2. 判令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97853 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两名被告承担;

4. 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无书面合同、依靠微信线上对账的生鲜供货欠款纠纷,被告试图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规避自然人还款责任是商事交易常见抗辩手段。庞立伟律师深挖全部线上交易细节,以完整微信电子证据链锁定交易主体、欠款金额、夫妻共同经营事实,一举击破对方主体抗辩,全额支持原告货款诉求,同时通过诉前保全锁定被告资产,既快速完成胜诉裁判,也为后续强制执行筑牢保障,高效解决中小商户供货回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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