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1年4月,被告人赵X邀约被告人钱X、孙X、周X一起开设赌场赚钱,由钱X提供其位于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王家安XX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赵X提供赌具扑克牌,从2021年4月16日开始,4人陆续组织人员到该处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扑克牌赌博。赌博过程中,赵X负责抽取"水钱"作为赌场利润,所得利润由4人共同管理。
在组织赌博过程中,钱X请被告人吴X和郑XX在楼下负责开门和望风,并请被告人褚十四、冯XX、陈XX在赌场内负责洗牌等工作。赵X从水钱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工资发放给上述工作人员。2021年4月19日0时许,楚雄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该住处查获9名被告人以"捞腌菜"方式组织15人赌博,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1500元。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接受被告人褚十四家属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分析在案证据。律师的辩护思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办理利用赌场机开设赌场案件,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于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褚十四不是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仅在赌场内从事发牌、送水的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故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层次,罪轻辩护意见。如认定被告人褚十四构成犯罪,褚十四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李忠宝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充分发表意见,重点阐述了赌场工作人员与赌场经营者的区别,以及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三、判决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钱X的房子内开设赌场进行"捞腌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X、钱X、孙X、周X系赌场经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褚十四等5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褚十四不是赌场出资者、经营者,仅在赌场内从事发牌、送水工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褚十四系赵X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洗牌的人员,领取固定工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罪轻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褚十四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褚十四有犯罪前科(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可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褚十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