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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犯辩护争取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获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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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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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双层辩护策略,既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又全面梳理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虽然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律师的辩护促使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和各项从宽情节,最终被告人获得了法定幅度内相对较轻的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1年4月,被告人赵X邀约被告人钱X、孙X、周X一起开设赌场赚钱,由钱X提供其位于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王家安XX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赵X提供赌具扑克牌,从2021年4月16日开始,4人陆续组织人员到该处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扑克牌赌博。赌博过程中,赵X负责抽取"水钱"作为赌场利润,所得利润由4人共同管理。

在组织赌博过程中,钱X请被告人吴X和郑XX在楼下负责开门和望风,并请被告人褚十四、冯XX、陈XX在赌场内负责洗牌等工作。赵X从水钱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工资发放给上述工作人员。2021年4月19日0时许,楚雄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该住处查获9名被告人以"捞腌菜"方式组织15人赌博,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1500元。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接受被告人褚十四家属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分析在案证据。律师的辩护思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办理利用赌场机开设赌场案件,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于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褚十四不是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仅在赌场内从事发牌、送水的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故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层次,罪轻辩护意见。如认定被告人褚十四构成犯罪,褚十四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李忠宝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充分发表意见,重点阐述了赌场工作人员与赌场经营者的区别,以及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三、判决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钱X的房子内开设赌场进行"捞腌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X、钱X、孙X、周X系赌场经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褚十四等5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褚十四不是赌场出资者、经营者,仅在赌场内从事发牌、送水工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褚十四系赵X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洗牌的人员,领取固定工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罪轻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褚十四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褚十四有犯罪前科(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可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褚十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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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律师,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23年获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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