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起,被告人许X与王XX(另案处理)商定,由许X负责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来的相机、镜头等货物,通过“水客”经口岸以夹藏瞒报方式走私进境,并安排人员在口岸接收后运至许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家中整理打包,再送至深圳交给收货人。同年8月起,许X根据王XX要求,将货物通过单牌车司机以夹藏瞒报方式走私进境,存放于某小区、某创意谷等地的快递柜中,并安排王XX雇请的李XX装运。12月起,又招募刘XX与李XX共同负责收取并运送走私货物。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许X团伙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501万余元。其中,余X偷逃1668万余元,李XX偷逃1099万余元,刘XX偷逃191万余元。2023年2月12日,某海关缉私分局在李XX驾驶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轿车内及多个快递柜、单牌车上查获大量相机、镜头及配件,偷逃税额共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针对许X,其辩护人徐德廷提出,许X并非犯意发起者或组织者,仅听从王XX安排负责接应、仓储等辅助工作,不参与采购销售与资金管理,应认定为从犯;且许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针对余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适用缓刑。针对李XX、刘XX,辩护人均提出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余X、李XX、刘XX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关于许X的地位,法院认定其负责通关渠道的组织、策划和安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意见。余X、李XX、刘XX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许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69万元;余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李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刘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扣押的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