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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廷律师代理许X走私普通货物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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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廷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精准界定当事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许某为通关渠道主犯,但徐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成功促使法院充分考量许某未参与核心采购销售、未掌控资金分配等客观事实,并结合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诉机关建议的十年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的量刑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辩护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4月起,被告人许X与王XX(另案处理)商定,由许X负责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来的相机、镜头等货物,通过“水客”经口岸以夹藏瞒报方式走私进境,并安排人员在口岸接收后运至许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家中整理打包,再送至深圳交给收货人。同年8月起,许X根据王XX要求,将货物通过单牌车司机以夹藏瞒报方式走私进境,存放于某小区、某创意谷等地的快递柜中,并安排王XX雇请的李XX装运。12月起,又招募刘XX与李XX共同负责收取并运送走私货物。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许X团伙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501万余元。其中,余X偷逃1668万余元,李XX偷逃1099万余元,刘XX偷逃191万余元。2023年2月12日,某海关缉私分局在李XX驾驶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轿车内及多个快递柜、单牌车上查获大量相机、镜头及配件,偷逃税额共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针对许X,其辩护人徐德廷提出,许X并非犯意发起者或组织者,仅听从王XX安排负责接应、仓储等辅助工作,不参与采购销售与资金管理,应认定为从犯;且许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针对余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适用缓刑。针对李XX、刘XX,辩护人均提出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余X、李XX、刘XX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关于许X的地位,法院认定其负责通关渠道的组织、策划和安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意见。余X、李XX、刘XX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许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69万元;余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李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刘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扣押的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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