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为外籍马某某女士,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立案。办案机关查明,2020 年 9-11 月,马某某女士以做生意需要银行卡为由,许诺给付报酬,邀约四名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协助取现。涉案多张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XX网络诈骗资金流转,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涉案账户,账户入账流水高达 800 余万元,部分资金经转账、取现被转移,其中 400 余万元现金取出后交付至马某某女士。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流水数额巨大,从外在行为表象看对当事人较为不利。若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并判处刑罚,当事人将会留下刑事案底,对其在境内居留、个人生活均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家属委托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李忠宝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希望通过专业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办案思路
李忠宝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熟悉帮信罪司法裁判规则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证据标准,结合卷宗材料梳理全案后,确立核心办案思路:
本案虽然涉案流水高达 800 余万元,但帮信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辩护突破口不在于流水金额,而在于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实当事人具备该主观明知。
立足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核查资金流水、沟通记录、各份言词笔录,梳理证据链条当中的薄弱点,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撰写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申请。在认可打击XX网络犯罪的司法背景之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拒绝唯流水定罪,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对资金流向、聊天沟通记录、全部询问讯问笔录等证据。面对涉案金额巨大、形式上对当事人不利的案件局面,辩护人没有被高额流水裹挟,而是聚焦帮信罪法定构成要件开展证据分析。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告知诉讼权利、核实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辩护人逐笔核对涉案流水,对全案证据链条进行拆解,重点围绕 “能否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这一定罪关键展开论证,结合事实与法律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正式申请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作为党员律师,辩护始终恪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理解严厉打击XX网络上下游犯罪的司法导向,又坚守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简单以流水推定主观故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辩护成效检察机关完整审查全部卷宗及在案证据,充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马某某女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冻结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同时依法告知被害人救济途径。
(1)实体处理成效:成功获取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移送法院审判,彻底免除刑事追责,不会留存刑事犯罪案底,消除了刑事处罚对其居留、生活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实现本案辩护的核心目标。
(2)程序辩护成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实现无罪化处理,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体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的独立价值。
(3)类案参考价值:本案对大额流水帮信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帮信罪办理不能简单以流水数额直接推定犯罪成立,应当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疑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具备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五、办案感悟
XX网络诈骗、帮信类刑事案件持续高发,不少当事人受利益诱惑出借、出售银行卡,也有部分案件表面流水巨大,但定罪证据存在短板。流水金额只是案件客观情节,不等于当然构成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是帮信罪定罪的核心要件。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己名下银行卡流过涉案资金就必然会被判刑。但司法实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据存疑的案件,应当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遭遇此类刑事案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研判证据,抓住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辩护机会,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