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2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赵X、钱X共同商量通过找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上家"转账洗钱的方式"跑分"谋利。由赵X负责使用"飞机"软件对接"上家"寻找资金来源,钱X负责找人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帮助转移资金。被告人周X受赵X邀约加入,负责和赵X配合使用手机及"卡主"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操作转账。
该"跑分"团伙先后在禄丰市城区、碧城XX使用了9名"卡主"的9张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资金,银行卡单项汇入资金合计XXX元,已被全部转出,已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0件,涉诈资金102509元。案发后,周X主动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周X等4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周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接受被告人周X家属委托后,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律师的核心辩护思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罪名辩护。辩护人提出,从主观上看,周X虽然实施了帮助"跑分"的行为,但其只知道"跑分"的资金可能是"黑钱",并不知道是何种犯罪资金,也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及其属性,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看,周X受赵X邀约参与"跑分",其行为只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过账的资金仍处于上游犯罪未完结的环节,后续资金的转移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延续,也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范畴。因此,周X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量刑辩护。周X是受同案犯赵X邀约,被动参与实施转账"跑分"的犯罪活动,参与时间较短,本人独立转账"跑分"的金额约30多万元,实际获利3000元左右,数额不大,并且已经主动退还所有犯罪所得。周X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X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中,李忠宝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充分发表意见,与公诉人就罪名认定、犯罪既遂标准、量刑情节等展开深入辩论。
三、判决结果
禄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跑分"时"卡主"与作为操作手的被告人在现场,被告人使用"卡主"的手机按照上家指令操作转账,此时卡主的银行卡实际已经被控制。当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入"跑分"银行卡时,上游犯罪已经既遂,此时卡主银行卡内的资金已经成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取得控制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再根据"上家"指令将资金转入其他指定账户,是对犯罪所得的一种转移、隐匿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