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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娣律师代理罗X开设赌场案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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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娣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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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程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指控,程律师敏锐捕捉到罗某具有自首、立功及全额退赃等关键法定从轻情节,并据此制定了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策略。庭审中,程律师通过提交悔过书及家属担保书,有力证明了罗某的悔罪态度与社区矫正条件。尽管法院未采纳“全案从犯”的意见,但程律师成功促使法院全面认定其立功与自首情节,最终为罗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最优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罗X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商铺用于经营。同年9月至11月期间,罗X伙同邓某、王X、李X等人利用商铺内隔间,多次轮流开设“德州扑克”赌场。罗X为每场赌局提供场地及烟水等物质消费,收取固定的场地费与安全费,并根据招揽参赌人数占成分配盈利。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罗X又将该商铺隔间提供给陈X开设赌场,并提供消费服务,从中抽头渔利。经查,罗X共计非法获利11.6万余元,邓某、王X、李X亦分别非法获利1.7万余元至2.4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赌资。罗X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罗X还规劝同案犯汪X投案。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罗X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及最终量刑。辩护人程娣提出,罗X具有自首、立功、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同时主张罗X在邓某、陈X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均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在陈X开设赌场案中提供场所并服务,起次要作用,确系从犯;且规劝同案犯投案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但在邓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罗X不仅提供场地和物质消费,还伙同李X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所处地位及作用与邓某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立功、退赃及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邓某、王X、李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X、李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一年四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扑克牌、筹码、赌桌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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