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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全面胜诉】代理被告,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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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孙赫律师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款项性质不同、已过除斥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四层抗辩,几乎被法院原样吸收进判决说理,并最终转化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这既是当事人胜诉的关键,也是律师专业能力最直观的体现。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某(化名)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被告海XX(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某诉称:2017年其购买龙翔丽水XX一处住宅,合同约定单价3200元/平方米,但被告按3300元/平方米收取房款,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11689元及利息5250元,合计1693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海XX委托孙赫律师、翟殊语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赫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海XX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收取的11689元究竟是购房款还是居间服务费""原告主张是否已过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答辩。

二、案件难点:售楼员被诉为何极难全身而退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销售人员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要求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是实践中十分常见且棘手的情形。本案要做到"零责任、100%免除",难度极大,主要原因有四:

第一,原告系与销售人员直接对接、直接付款,心理上天然将销售人员视为"代表开发商的一方",容易主张销售人员与开发商构成共同侵权或共同违约,要求连带担责;

第二,销售人员收取了差额款项(本案为11689元),客观上存在"多收钱"的外观,若不厘清款项性质,极易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共同收款;

第三,原告早在2018年签订合同时即应知晓单价差异,却迟至2026年才起诉,时间跨度长达八年,举证、说理均对被告有利,但也意味着原告的情绪与诉求更强烈,法官需有充分理由才能驳回;

第四,合同主体、款项性质、时效问题交织,需要律师在答辩意见中层层递进、精准切割,任何一环说理不足,都可能让销售人员承担部分责任。

实践中,销售人员被诉后能够"全身而退、责任全免"的案件比例并不高。本案的最终结果,正是孙赫律师专业辩护价值的集中体现。

三、孙赫律师的答辩思路与努力

孙赫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清晰、有力的答辩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主体不适格之抗辩。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仅为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海XX并非合同缔约主体,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海XX主张返还购房款,诉求基础法律关系错误。

二是款项性质之厘清。海XX系楼盘外包销售从业人员,并非开发商工作人员,其按100元/平方米的差额标准向原告收取的11689元,实质是房屋交易居间服务费用,双方成立的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款项与购房款性质完全不同。

三是除斥期间之主张。即便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相关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撤销事由后90日,最长除斥期间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原告主张的权利早已超过除斥期间。

四是诉讼时效之抗辩。即便原告主张返还款项的请求权,自2018年签订合同至2026年起诉已逾八年,多年未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亦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

五是举证与说理的配合。孙赫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并提交了认购书、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与答辩意见相互印证,使"主体、性质、时效"三层抗辩形成完整闭环。

四、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全部采纳,当事人免除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孙赫律师发表的答辩意见予以充分采纳,在判决说理部分逐层认定:

关于合同主体——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主体为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实收房款总额与合同约定总价款完全一致,未向原告多收取任何购房款项。

关于款项性质——海XX并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主体,其基于居间销售身份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收取的11689元实质为居间服务费,并非购房款;原告与海XX之间成立居间服务法律关系,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海XX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诉求基础法律关系错误。

关于时效——原告自2018年即应知晓合同价款内容,直至2026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其基于价款差异主张返还款项的权利已灭失;同时其诉讼请求亦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

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某负担。也就是说,原告对海XX的全部诉请(返还11689元购房款及利息5250元,合计16939元)均未获支持,海XX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依法免除百分之百。

五、孙赫律师为当事人免除的责任数额

本案最核心的成果,是当事人海XX的"全身而退、责任全免":

原告对海XX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6939元(返还购房款11689元+利息5250元),并要求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海XX对该16939元款项不承担任何返还或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比例达100%。

此外,案件受理费112元亦由原告自行负担,海XX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厘清"居间服务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的界限,彻底切断了原告将销售人员与开发商捆绑追责的路径,为当事人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

可以说,在孙赫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从"被列为共同被告、面临连带担责风险",到"答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责任100%免除",实现了最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六、为什么"答辩意见被全部采纳"意义重大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发表答辩意见或代理意见并不罕见,但能够"被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逐层采纳、最终全部支持"并不容易。判决说理部分是法院对各方主张的回应与评价,律师的核心观点一旦被写入说理,意味着法院认可了该观点的法律逻辑与事实基础。

本案中,孙赫律师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款项性质不同、已过除斥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四层抗辩,几乎被法院原样吸收进判决说理,并最终转化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这既是当事人胜诉的关键,也是律师专业能力最直观的体现。

七、案例启示

一是销售人员应厘清自身法律身份。外包销售、居间服务与开发商正式员工、合同主体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一旦涉诉,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明确抗辩主线。

二是款项性质务必留痕。居间服务费、佣金与购房款应分开收取、分开出具凭证,避免因"混同收款"而卷入买卖合同纠纷。

三是善用时效与除斥期间抗辩。对于时隔多年的旧纠纷,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重要的防御武器,律师应精准援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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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赫律师,内蒙古秉听律所主任,本科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在电商领域,长期担任快手平台多名5000万年销量级别主播的税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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