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劳动律师李少江|驾校混同用工仲裁,支持劳动者加班费诉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属于关联企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引发的混同用工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驾驶培训相关岗位提供劳动,涉诉两家企业工商登记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用工模式存在明显割裂:劳动报酬由其中一家企业账户发放,但日常考勤打卡、业务指令下达、人事管理均由另一家关联企业实施;双方共用经营场地,业务高度重合,企业之间存在频繁财务资金流转,存在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双方发生用工纠纷后,用人单位拖欠部分劳动报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用亦未予以结算。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补偿,并要求另一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少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劳动者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梳理零散证据,将实际实施用工管理的关联企业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围绕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提交考勤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管理人员微信沟通记录、经营场地相关照片、企业资金往来线索、集体活动参与材料等证据。庭审过程中,对方企业抗辩两家属于独立法人,工资并非由本单位发放,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代理律师针对该抗辩意见,结合司法解释及类案裁判观点进行论证,说明企业内部的权责划分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胜诉结果:仲裁委采纳混同用工的代理意见,确认劳动者与其中一家企业在对应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以及加班费;判令另一家关联企业对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劳动者后续可以向任意一家企业申请强制执行回款。因对应时间段证据材料不足,关于更早期间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补偿的仲裁请求未获得支持。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自己的点评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部分企业利用多个独立法人主体拆分用工要素,工资由A企业发放,考勤、人事管理却归B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之间相互推诿,试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李少江律师的办案策略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追加实际开展用工管理的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不局限于工资发放主体,把实际管理劳动者的主体一并纳入仲裁程序,以此破解后续执行难的现实问题。
第二,突破工商登记独立法人的形式外观,从实质用工的“三性”角度搭建证据链条,不单纯依靠工资流水认定用工主体,分别从人身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多个维度举证,证明两家企业共同对劳动者实施用工管理。
第三,合理运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入职台账、薪酬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相关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引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类案裁判观点,阐明企业内部的合作约定,在没有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体现劳动争议案件“实质重于形式”的审理原则。即便企业工商登记相互独立,只要人员管理、业务经营、财务往来高度混同,就可以认定构成混同用工,判令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利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用工责任。同时需要明确,并非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就直接认定混同用工,必须有客观证据证明存在管理、业务、财务交叉混同的事实;劳动者主张连续工龄,也需要对应阶段的证据予以支撑。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对劳动者的维权与举证实操建议:
1. 如果遇到“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用工模式,要全面收集四类证据,不能仅保存工资流水。
一是管理类证据: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沟通辞退事宜的原始聊天记录,务必保留手机原始载体,不要只留存截图;
二是财务类证据:完整的银行工资流水,留意工资发放账户,关注是否存在多家企业交替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
三是经营混同证据:办公场地相关照片视频、集体团建活动记录、工作证件、对外宣传资料,用以证明企业经营标识混用的客观情况;
四是主体关联证据: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核查股东、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重合。
2. 申请劳动仲裁时,将所有实际对自己实施过管理的关联企业全部列为被申请人,不要只告发工资的企业,这是主张连带责任、保障执行回款的关键。
3. 主张工龄、各类补偿时,尽量留存各个工作阶段的在岗材料,证据尽量保留原件、原始电子记录,仅打印截图的材料,在庭审中很容易不被对方认可。
企业用工风险提示:企业不要试图通过注册多家关联主体,拆分工资发放、考勤人事管理,以此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法定用工义务。一旦出现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地混同,即便工商登记相互独立,也会被认定混同用工,关联企业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维权提示:劳动者遭遇欠薪、加班费纠纷,自身搜集证据存在障碍的,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由律师梳理案件证据、拟定仲裁请求,避免因为漏列被申请人、证据缺失,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