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民间琐事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开展祭奠逝去亲属的传统民俗活动过程中,因索要打火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当众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被告人及其已故亲属,还当场掀翻祭奠纸包、散落纸钱,严重践踏被告人人伦情感与人格尊严,激化双方矛盾。
在遭受突发、强烈的精神刺激之下,被告人情绪失控,实施推搡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被告人因此被刑事立案,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经过,依法具备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阶段,俞云才律师及时介入辩护,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充分阐述案件起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以及被告人具备自首等从宽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被告人未被羁押,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付补偿,赔付金额远超实际损失,足额完成款项支付并取得被害人亲笔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后续在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阶段,被害人改变原有态度,提出反对处理意见,并向被告人提出额外不合理的经济索要,扬言诉求不满足就闹事,给案件审理带来外部干扰。
本案面临的核心难点:
1.损害后果已达轻伤二级,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成立;
2.被害人取得赔偿出具谅解后反悔,提出额外利益诉求并以闹事施压,存在干扰量刑裁判的风险;
3.需要向法庭充分阐释被害人重大过错、传统人伦情理背景,推动法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论证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评议后,采纳核心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全程未被羁押;判决后规避有期徒刑实刑执行,仅需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人身自由未受到实质性限制,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三、律师价值
1.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成功争取不予批捕:俞云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结合案件特殊民俗背景、被害人重大过错、自首等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让被告人在诉讼初期便摆脱羁押状态。
2.全面阅卷会见,深挖案件从轻事实背景: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精准挖掘本案祭奠亡亲的人伦民俗特殊背景,固定被害人当众侮辱逝者、损毁祭奠物品的重大过错事实,将情理要素转化为法庭可采信的法律辩点。
3.精准匹配法律条文,搭建完整分层辩护体系: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有机结合,形成逻辑完整、情理法兼顾的一审书面辩护词。
4.直面案外压力,划清司法裁判边界:针对被害人拿到谅解赔偿后反悔、额外索要财物、扬言闹访闹事施压的现实困境,在辩护意见中明确论述,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不能因被告人闹访而加重刑罚,避免“闹访有理”错误导向,协助法庭排除案外不当因素干扰。
5.主次诉求分层设置,保障被告人权益兜底:采用“核心诉求(免予刑事处罚)+ 备选诉求(大幅调低刑期)”双重辩护策略,既全力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又做好量刑降格的兜底准备,最大程度降低刑事追责对个人就业、生活的负面影响。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俞云才律师
1.邻里、民间琐事口角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类刑事案件;
2.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言语挑衅、侮辱、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受刺激后激情、临时起意实施伤害;
3.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但被害人后续反悔、另行索要额外利益;
4.希望侦查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审判阶段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大幅从轻量刑,尽可能规避实刑,减轻刑事案底对个人、家庭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