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商标行政诉讼|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抗辩(境外第三人代理人)
**案件详情**:本起案件属于商标行政纠纷,第三人系来自美国的商事主体,与案涉商标存在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国内一家印刷材料企业持有一枚外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1 类工业化工类商品之上。案外人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行政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审查机关认定,商标注册企业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法定三年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生产加工用去垢剂、表面张力活性制剂、抗氧剂等诉争商品之上,开展商标法意义上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行政决定。
商标注册企业不服该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贺育武律师接受美国商事主体委托,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庭审、证据质证、发表代理意见等全部诉讼活动。
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商标注册企业向法庭提交多组证据,用以证明自身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行政阶段提交证据包含产品宣传册、企业参加展会现场照片、印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和代理商签署的全品类销售代理合同,配套业务单据、销售发票、财务对账单等系列证据。原告主张,上述销售合同、发票、实物照片等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原告已经对涉案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不应当被撤销。除此之外,原告在本案诉讼阶段,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又另行提交情况证明、网络百科检索结果、其他在先司法判决等补充证据材料,试图进一步补强自身主张。庭审过程中,原告也当庭确认,诉讼阶段提交的这一部分证据,均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之内提交,没有合理逾期理由。
贺育武律师作为美国企业第三人代理人,围绕商标撤三案件裁判标准,针对原告全部证据开展分层抗辩。首先,产品宣传册、展会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全部属于原告单方自制证据,该部分证据普遍缺少确切形成时间,在没有第三方客观交易文件、公证、时间戳等外部证据佐证的前提下,该类自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实际商业使用的定案依据。其次,原告提交的销售代理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安排,许可行为不等于商标实际投入市场的商业使用。商标许可仅仅是权利人内部授权安排,仅有许可合同,没有后续真实的商品生产、销售、流通行为,不能够维持注册商标的注册效力。再次,案件当中的送货单、托运单、财务对账单,全部是原告单方自行制作形成,没有第三方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力薄弱,不能单独证明商品真实流通。针对发票证据,代理人重点指出,部分发票票据完全没有记载涉案商标标识;还有一部分发票记载的商品品类,和本案商标核定保护的第 1 类化工诉争商品并不匹配,发票记载的是其他品类商品,无法对应本案核定商品,因此发票不能证明商标在诉争核定商品上使用。
针对原告诉讼阶段逾期提交的证据,代理人提出程序抗辩:该部分证据提交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原告没有说明逾期提交的合理正当理由,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该部分证据依法不应当被法庭采信;并且从实体内容上,情况证明、网络百科检索、其他在先判决,均和本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真实投入市场商业使用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够证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事实。
法庭充分听取第三人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与代理观点。法院在裁判说理当中明确,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核心目的是识别商品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严格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使用,不产生维持商标效力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链条存在多处断裂,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在核定诉争商品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商业使用。
**案件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美国第三人的市场竞争权益得到司法裁判确认。
**律师价值**:第一,妥善处理美国境外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国内商标行政诉讼,完成境外主体委托手续、主体资格材料梳理,保障境外当事人诉讼权利正常行使,规避境外主体不熟悉中国行政诉讼程序带来的程序风险;第二,深度掌握商标撤三案件证据裁判规则,对自制宣传证据、许可合同、交易票据、超期证据分别从实体、程序两个维度开展抗辩,精准识别每一组证据的证明缺陷,击破原告证据链;第三,厘清 “商标许可行为” 与 “商标实际商业使用” 二者法律区别,纠正 “签了代理许可合同即等于商标使用” 的误区,围绕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这一核心裁判要点发表代理意见,辅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第四,区分不同商品类别,识别发票、交易单据当中商品与核定商品不对应的漏洞,论证跨类使用不能维持商标效力;第五,兼顾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针对逾期提交证据提出程序异议,从源头上排除无关证据对案件的干扰,维护商标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适用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撤三引发的商标行政一审诉讼。服务对象包含境外商标权利人、市场竞争利害关系第三方。可提供服务:商标撤三风险评估;商标撤三申请、抗辩代理;商标撤销复审代理;商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代理;商标使用证据梳理、有效性评估;境外企业国内商标行政案件全流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