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第三人代理,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作为商标权利人一方参与商标行政诉讼,对抗境外企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
案件详情
国内市场主体取得涉案商标注册之后,境外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从多个法律角度请求宣告该商标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注册并不存在申请无效的多项违法事由,裁定维持商标注册有效。境外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商标注册企业列为本案第三人。贺育武律师接受商标权利人委托,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全部行政诉讼程序。
境外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多项诉讼理由,请求撤销裁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第一,诉争商标和原告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诉争商标图形侵害原告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属于损害在先著作权;第三,第三人名下大量商标属于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第四,诉争商标英文词汇指向特定少数民族,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条款。
本案需要对商标法多个条款进行全方位抗辩。贺育武律师代理商标权利人,针对原告的每一项诉讼理由逐一进行抗辩论证。针对商标近似问题,从商标文字、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多维度比对,论证两件商标整体视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针对在先著作权主张,比对诉争商标标识和原告主张美术作品,论证二者不存在实质性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针对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的主张,指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存在大规模恶意抢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针对公共利益不良影响的主张,论证商标标识本身不存在欺骗性,不会造成民族相关负面社会影响,不违反商标禁止注册条款。
庭审过程中,律师结合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法裁判规则,逐项驳斥境外原告的全部诉讼理由,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境外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无效宣告裁定;
2. 诉争商标继续维持注册有效,全部商品类别权利得以保留;
3. 案件受理费由境外起诉企业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第一,全方位多维度商标行政抗辩,面对对方同时援引商标近似、在先著作权、不正当手段注册、不良社会影响四大法律理由,对每一个法律要件进行拆解抗辩,守住商标权利;第二,精通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商标近似比对、著作权实质性近似、商标法第十条不良影响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司法适用标准;第三,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充分发挥第三人诉讼地位作用,补充事实与法律意见,补强行政机关的裁决逻辑,避免商标被全盘无效;第四,面对境外企业发起的商标挑战,保护国内市场主体的商标无形资产,避免企业多年经营积累的商标权利被对方全盘否定,维护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稳定。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①企业所持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裁定维持商标,但对方提起行政诉讼;②商标面临多法条组合式的无效挑战,同时涉及近似、著作权、不良影响、恶意注册多个理由;③应对境外企业发起的商标权利挑战;④作为第三人参与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诉讼。
**服务指引**:企业商标收到无效宣告申请,需要第一时间委托知识产权律师梳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证据;如果行政程序裁定维持商标,但对方提起行政诉讼,切不可消极应诉,必须针对对方全部诉讼理由逐项抗辩,否则存在商标被法院判决无效的重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