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原告代理,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针对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复审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为境外商事主体,针对国内企业持有的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之后,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商标权人在指定三年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维持该商标注册有效。我方境外企业不服该复审决定,委托贺育武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核定保护的 “书包、公文包、钱包(钱夹)” 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权人在行政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主要为线上电商平台后台截图、店铺商品页面截图、订单记录、朋友圈销售截图等网页类打印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商标权利人又补充提交电商平台后台订单的公证录屏证据。贺育武律师代理境外原告,针对对方全部使用证据展开层层质证:第一,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仅为网页截图,无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第二,诉讼阶段补充的公证书,来源于商标权利人自己掌握账号的电商后台,账号持有人可以对后台订单信息进行修改,该公证证据证明力薄弱;第三,即便不考虑证据真实性,证据当中展示销售的商品是背包、手提包,和商标核定保护的 “书包、公文包、钱包(钱夹)” 不属于同一规范商品,仅仅是同一类似群组,不能直接等同于核定商品的商标使用。商标的撤三制度,要求必须在核定注册的商品上进行使用,不能用群组内其他商品的使用,替代核定商品的使用效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贺育武律师围绕商标法 “撤三” 立法本意,即督促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避免商标闲置囤积,从证据形式瑕疵、证据证明力、商品类别对应关系三个维度组织代理意见,把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的全部漏洞向法院完整呈现。本案属于涉外商标行政案件,原告主体为境外公司,律师同步完成境外主体诉讼全部程序工作,主体材料核验、证据整理、庭审代理,完成全部行政诉讼流程。
案件结果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2. 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我方提出的商标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3. 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律师价值
第一,深刻理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立法宗旨,精准把握商标使用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区分 “类似群组其他商品使用” 与 “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戳破对方用同类别的其他商品销售证据,试图证明核定商品使用的抗辩逻辑;第二,对电商平台后台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专业抗辩,指出账号掌控人可修改后台数据,单纯后台订单公证不能直接等同于商标真实商业使用;第三,完整处理境外主体国内商标行政诉讼全套程序,妥善处理境外主体诉讼材料、翻译、举证、开庭;第四,行政诉讼当中,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维持商标有效的决定,精准找到事实认定错误的关键点,说服法院推翻行政决定,帮助客户扫清商标布局当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①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不服国知局复审维持商标决定,提起商标行政诉讼;②对方提交电商平台订单、网页截图作为商标使用证据;③境外企业在中国开展商标维权,需要清除闲置障碍商标;④区分同一类似群组下不同商品,判断商标使用是否对应核定注册商品。
**服务指引**:商标撤三案件,行政复审阶段证据审查标准与法院司法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商标权利人仅提供电商后台截图、后台订单,没有线下交易凭证、发票、出货单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企业遇到在先闲置商标阻碍自身商标注册,可委托律师评估启动撤三以及后续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