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抗辩(第三人代理人)
**案件详情**:本案为又一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第三人是境外商事主体,和案涉商标存在竞争利益关系。国内自然人申请注册第 25 类服饰类外文商标,该注册商标被案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行政审查之后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认定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在帽、服装、皮衣、领带、腰带、手套、袜等核定复审商品上,存在商标法意义上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据此决定将该商标在复审商品项目上予以撤销。
商标注册自然人不服该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主张自身持续通过商标续展、对外授权许可其他市场主体生产销售商品的方式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并且向法院提交商标证书、续展证明、商标许可合作合同、购销合同、出货单据、实物及包装照片、商品检验报告、多份品牌专柜经营合同、商业发票、线下门店宣传照片、在先裁定等大量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国知局复审撤销决定,恢复商标注册效力。贺育武律师作为境外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行政诉讼程序。
结合商标撤三司法裁判标准,代理人针对原告提交的全套证据逐项开展质证抗辩。首先,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合同、检验报告、在先裁判文书等材料,仅能够证明商标权利状态、存在授权行为,不等于商标实际投入市场商业使用;商标许可只是内部授权安排,许可行为本身不构成商标的公开商业使用。其次,购销合同、出货单据、产品包装照片均属于自制证据,缺少对应的第三方客观时间佐证,实物照片无法证明是在指定三年期间流入市场;再次,原告提交的多份专柜合作合同、发票、门店宣传照片,对应的经营商品均为女鞋,女鞋不属于本案复审的核定商品范围。商标使用必须发生在核定注册商品之上,在非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不能维持本案商标在服装、帽、腰带等复审商品上注册效力。发票凭证当中也没有体现涉案商标标识,无法证明商标标识实际附着流通于复审商品。
综合全部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之间无法形成闭环,无法证实诉争商标在指定三年周期内,在帽、服装、皮衣、领带、腰带、手套、袜这些复审核定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法院充分采纳代理人的抗辩意见,法院适用 2013 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明确商标的商业使用,需要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且必须限定在商标核定的商品之上,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能维持商标注册。
**案件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境外第三人竞争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律师价值**:第一,厘清商标撤三案件当中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层级,区分权利证书、续展、许可行为和真实市场商业使用之间法律鸿沟,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签了许可合同、办理续展就可以保住商标,代理人在诉讼当中充分纠正该认知误区;第二,重点论证商标使用的 “商品类别限定原则”,大量宣传、交易证据使用在鞋类商品,不等于可以维持服装、腰带、帽类等其他核定商品的商标效力;第三,处理境外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国内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处理域外主体身份材料、委托手续,保障境外主体在国内行政诉讼当中的诉讼权利正常行使;第四,从证据形式、证据关联性、法律适用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辅助法院查明证据链条存在的重大缺陷,支持商标撤销决定合法性;第五,为境外商标权利人在国内市场竞争提供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障,打击闲置注册商标占用商标资源的行为。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适用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撤销复审、商标行政一审诉讼。可提供服务:商标撤三全流程代理;商标使用证据收集、梳理与有效性评估;境外主体参与国内商标行政案件代理;商标行政诉讼起诉与抗辩;商标闲置风险合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