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专利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被申请人代理人)
**案件详情**: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再审审查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侵权判定这一专利法核心难点问题。再审申请人持有一份 3D 打印送丝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下级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张我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之后,二审法院经过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具备专利权利要求当中记载的 “送丝管” 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提出核心再审理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并没有限定 “送丝管” 必须是分体独立结构,也没有限定送丝管外形尺寸;被诉侵权产品内部的分隔部件,和专利 “送丝管” 相比,二者技术手段基本相同,都是为线材提供刚性限位通道,实现线材限位、防止偏移变形的功能,达到相同技术效果,依据专利法等同侵权规则,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二审判决没有对等同问题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最高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贺育武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向最高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全面抗辩。
代理人在再审意见当中重点阐述:专利权利要求当中明确记载 “送丝管” 是一项独立的部件,整套专利技术方案由送丝管、安装盒、隔热管、喉管多个独立零部件组合而成;专利实现技术效果的核心,就是依靠独立管状送丝管对塑料线材进行限位输送。反观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物理上独立、分体的管状 “送丝管” 零部件;产品内部供线材通行的通孔,是直接在安装盒本体实心分隔结构上直接加工开设形成,属于安装盒本体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管状零件。
代理人进一步区分 “技术手段” 和 “功能效果”,强调等同侵权判定,不能仅仅对比功能、效果是否一致,必须首先对比实现该功能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再审申请人刻意回避部件物理结构差异,单纯以二者实现的功能效果一致,直接主张构成等同,属于不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外形,不等于可以将一体成型本体上开设的孔洞直接等同于独立分体的管状零部件。二者在部件有无、结构组成、装配关系上存在实质性的结构差异,不满足等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对双方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结合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结构进行比对,采纳代理人的抗辩观点。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独立的送丝管部件,本体开设通孔结构和专利的送丝管部件结构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全部再审申请,二审不侵权生效判决得到维持。
**律师价值**:第一,熟练掌握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裁判规则,厘清等同侵权 “基本相同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 三要素的适用边界,纠正对方只看功能效果、忽略技术手段的错误比对逻辑;第二,深度拆解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区分 “独立零部件” 和 “本体一体成型结构” 的实质性技术差异,从专利文本、说明书、附图多角度说明专利中 “送丝管” 的技术含义;第三,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当中,高质量完成书面代理意见,在再审审查阶段即阻止案件进入再审实体审理,避免委托人重新卷入专利侵权实体诉讼,维护生效裁判结果稳定;第四,厘清专利保护边界,防止专利权人不当扩大保护范围,帮助制造型企业规避专利侵权风险;第五,对机械类专利产品开展技术法律比对,把技术结构差异转化为法律层面抗辩理由,实现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的结合。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一审、二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专利无效关联案件。可提供服务:专利侵权技术比对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应诉代理;最高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代理;企业新产品上市前专利侵权风险排查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