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是否构成付款条件。某保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接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与某建工集团(以下简称“总包方”)、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施工面积、单价,并明确“结算时以造价公司、国家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为准”。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施工方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总包方和发包方长期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尾款。施工方委托王志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78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方已签订工程款明细表,确认了扣除税金及配合费后的应付金额,总包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8万余元。法院认为,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明确,不能通过推定方式认为各方同意国家审计介入,故判决总包方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78万余元及违约金。两被告不服上诉,仍坚持以“结算需以国家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为准”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王志强律师代理施工方参加二审。他准确解读合同审计条款,指出《协议书》中“造价公司、国家审计部门审核认定”是并列的可供选择条款,并非唯一和明确约定以国家审计为准。他提交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明细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确认了工程款数额,国家审计只是行政监督,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王志强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审计问题的答复,强调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才可适用,本案约定不明,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总包方和发包方始终未提供审计结果,属于恶意拖延付款。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总包方和发包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两被告需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78万余元及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维护。
律师价值
王志强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破解了“审计条款”陷阱。他通过证据链证明双方已通过第三方造价审核和结算确认了工程款,成功将模糊的审计约定转化为明确的付款义务。他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判例的熟练运用,为当事人快速回款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本案不仅为施工方追回了拖欠多年的工程款,更确立了在类似审计争议中,如何通过行为推定和证据固定来对抗发包方恶意拖延的裁判规则。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分包、转包中,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政府未拨款”为由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承包方应及时通过结算单、验收记录、第三方审核报告等固定债权证据,律师可协助破解审计僵局,快速实现回款。企业应警惕合同中的模糊审计条款,必要时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结算依据;遇拖欠时,果断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王志强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供从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制定到执行回款的一站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