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巨大、事实错综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承包方”)与XX集团(以下简称“发包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系列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包方起诉要求解除全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共计约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承包方未开具足额发票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承包方不服上诉,发包方委托王志强律师应诉。
二审中,王志强律师全面梳理了一审卷宗及新证据,精准分析合同解除权与付款条件。他提出:1. 虽然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未明确约定不开票可拒付工程款,故发包方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但可形成一定抗辩;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和逾期违约金,发包方确实存在迟延付款,但承包方也存在未垫资施工至正负零、未配合项目主体变更等违约行为;3. 承包方早先已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应付款与后续施工内容不对等,且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延期付款达300万元以上承包方有权停工并解除合同,发包方欠款远超该标准,承包方享有约定解除权。王志强律师通过梳理大量付款凭证、产值审核表、检测报告等,证明发包方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且部分借款不应计入已付款。他针对承包方主张的欠付金额逐项反驳,指出其重复计算、虚报产值等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依约付款远超300万元,承包方享有解除权,改判解除系列合同;但同时,法院采纳了王志强律师关于部分款项不应计入已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应合理调整等意见,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约4947万元(较原告诉求减少数百万元),并驳回了部分高额利息请求,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LPR的1.3倍。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系列施工合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约4947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驳回承包方其他诉讼请求。相比承包方一审全部被驳回的局面,二审虽判决解除合同并支付部分款项,但通过王志强律师的专业抗辩,大幅降低了发包方的付款责任,避免了数千万元的额外损失。
律师价值
王志强律师在本案中成功实现了二审逆转。他不仅精准把握合同解除的法定与约定条件,更在付款金额、利息、违约金计算上为客户据理力争,通过详实的证据推翻对方不实主张。他熟练运用《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客户构建了坚固的防御体系。本案结果既尊重了合同解除的客观事实,又切实维护了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面临承包方停工、解约及高额索赔的复杂局面。律师可协助发包方梳理履约瑕疵,构建有效抗辩体系,在诉讼中实现利益平衡。企业应注重:1. 合同履行中严格按节点付款,保留发票开具记录;2. 对承包方违约行为及时发函固定证据;3. 诉讼中与律师配合,精准核算已付款与欠付款;4. 律师可协助制定反诉或抗辩策略,利用“先履行抗辩权”“违约金调整”等规则降低损失。王志强律师团队擅长处理此类重大疑难工程纠纷,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