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原告代理人,代理知识产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责任纠纷,针对同业竞争对手滥用专利起诉客户的行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案件详情
原告方原系目标行业企业创始股东团队成员,退出原合作企业之后,出资设立新企业开展同类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与被告方形成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方在原股东分家之后,将多方共同经营期间已经形成并对外公开的现有技术,单独申请多件实用新型专利,随后利用该批专利,对原告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多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还申请执行,造成原告被划扣执行款项,企业经营承压。
同时,被告方核心人员在朋友圈、行业商会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发布带有误导性的维权言论,向行业客户传播原告涉嫌专利侵权的信息,对原告企业商誉造成负面影响,部分潜在合作客户因此顾虑交易风险,原告错失商业机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贺育武律师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梳理历史合作分家协议、专利文件、专利无效宣告文书、公证保全证据、设备交易档案,向法院申请多台涉案设备的现场勘验,固定 “专利申请日前技术已经公开销售” 关键事实;围绕专利技术属于原多方共有、被告明知权利存在重大瑕疵仍然发起专利维权诉讼,从恶意诉讼四大构成要件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同时就网络平台商业诋毁行为一并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方提起涉案专利侵权诉讼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被告将历史共同经营形成的共有技术单独申请专利,未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专利起诉行为缺乏权利基础;结合双方同业竞争背景,被告主观具有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的恶意;该系列诉讼已经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诉讼行为和损害后果具备因果关系。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合理维权开支及相关损失;对商业诋毁部分结合证据作出相应评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主要承担。
律师价值
1. **证据体系搭建**:厘清股东分家历史事实,整合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公证保全、历史设备销售资料,向法院申请设备现场勘验,把 “专利属于已有公开技术、技术为多方共有” 的客观事实通过司法勘验予以固定,夯实恶意诉讼的事实根基。
2. **要件化诉讼论证**:紧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四大法定构成要件,区分 “专利被无效不等于当然构成恶意诉讼” 裁判规则,重点证明被告**主观明知权利瑕疵仍利用诉讼打击同业竞争者**,而非单纯依靠专利无效结果推定恶意,说服法院认定恶意诉讼侵权成立。
3. **一揽子维权处理**:同步处理恶意专利诉讼损害赔偿 + 网络平台商业诋毁两项主张,兼顾直接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企业商誉权益,完整维护当事人财产与商誉双重利益。
4. **程序衔接运用**:打通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在先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本次恶意诉讼的证据流转,把在先案件中的庭审记录、裁判文书转化为本案核心证据,实现民事、知识产权行政程序证据协同。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市场竞争对手利用存在权利瑕疵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发起批量维权诉讼,意图打压商业对手;
2. 合作分家、股东退出场景下,原合作一方把共有技术私自申请知识产权,反过来起诉退出方侵权;
3. 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对方同时在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等网络渠道散布误导信息,实施商业诋毁;
4. 当事人已经在先专利侵权案件中败诉、被强制执行,事后专利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想要追究对方恶意诉讼赔偿责任。
**服务指引**
遭遇疑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当完整留存:合作协议、技术资料、产品销售档案、全部裁判文书、专利无效文书、网络言论公证材料、维权支出票据;尽早聘请知产专业律师评估,区分单纯权利行使和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精准评估起诉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