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收到涉诈骗10万元被起诉返还,江格格律师固定交易证据,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案例专长
不当得利纠纷、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善意第三人认定、涉电信诈骗衍生民事诉讼、商事交易证据组织
判决时间
2026年8月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一审阶段被告代理人:江格格,福建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取得案涉10万元存在合法交易基础,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前言律师价值(150字以为)
当事人正常做香烟生意,账户收到诈骗流转资金,被受害人起诉要求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我收集完整微信聊天、供货、公安侦查说明,论证被告系善意第三人,收款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对价。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保住当事人经营所得款项。
一、案情内容
被告经营食品烟酒店铺,通过微信群与案外人达成香烟买卖,约定总货款100700元。案外人支付700元定金之后,指示他人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尾款。该10万元实际是另一名原告遭遇电信诈骗转出的被骗资金。
被告收到款项半小时内,就按照约定把对应香烟交付给案外人。之后公安查明该笔资金属于涉诈资金,临时冻结被告银行卡,公安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被告并不知晓该笔是诈骗资金,没有参与诈骗、洗钱。
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被骗钱款。原告认为钱款从自己账户转出,被告获得利益,应当返还。我方抗辩被告收款是正常香烟买卖货款,属于善意取得,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通过刑事追赃途径维权。
二、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纠纷,原告遭受电信诈骗值得同情,但不能直接要求不知情的正常商事交易者承担退款后果,案件难点在于区分刑事被骗后果与民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第一,全面收集完整交易证据。整理微信群聊天记录、香烟供货交付记录、店铺烟草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公安出具侦查情况说明,完整还原真实香烟买卖全过程,证明10万元是买卖合同货款,不是无偿获利。
第二,紧扣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展开抗辩。不当得利需要“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我方论证被告收取钱款是基于真实香烟交易,并且已经交付对应货物,支付合理对价;结合公安文书证明被告主观完全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
第三,区分刑事追赃与民事诉讼路径。向法庭释X:原告损失源于诈骗分子犯罪行为,应当优先通过刑事案件追赃退赔,不能越过刑事程序直接让不知情商事主体承担被骗损失。
第四,庭审针对对方证据逐一质证,驳斥“只要钱进入被告账户就需要返还”的逻辑,强调民事案件举证规则,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第五,法院全盘采纳我方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住当事人的合法经营收入,避免正常商家因他人诈骗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江格格律师
1.银行卡收到涉案/诈骗流转资金,被他人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款项;
2.正常做生意,被卷入刑民交叉民事诉讼,账户曾被公安冻结;
3.作为善意第三人收款,有真实交易、供货、服务对价,但被起诉退款;
4.对方遭受刑事案件损失,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无关民事主体承担;
5.需要区分刑事追赃和民事索赔,厘清民事上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四、江格格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商事交易全部证据(聊天记录、供货凭证、资质、公安文书等);
2.针对不当得利案件,围绕是否具备法律上取得利益的依据组织抗辩;
3.处理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区分刑事追赃与民事诉讼不同救济路径;
4.开庭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论证善意第三人,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收益;
5.解读判决书,讲解后续对方上诉、执行风险;
6.不当得利、刑民交叉类民事案件风险评估与诉讼方案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