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感情破裂认定及诉讼策略制定。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方向为诉讼离婚,核心诉求为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经过】原告赵XX与被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被告长期无所事事,不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在原告多次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极少照顾,甚至不愿在手术单上签字。婚后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原告工作所得。此外,被告曾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小区房产,价值45万余元,由被告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因被告变本加厉的冷漠行为,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双方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身心俱疲。2022年3月,原告曾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证明分居事实,李少江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相关居住及社区证明。2023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考虑到房产分割可能拖延离婚进程,在李少江律师建议下,原告变更诉求,仅要求离婚,暂不处理房产。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感情破裂原因均不属实。原告方需充分举证证明自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确实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一年,以此触发《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打破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僵局。李少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分居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裁判结果】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因素。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共同生活,分居已达一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该判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体现了法律对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客观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1. 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再次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2. 婚后遭遇冷暴力、对方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感情破裂,需要收集分居证据并主张离婚的当事人;3. 面临复杂财产分割,但首要诉求是快速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如暂时搁置财产争议以加快离婚进程)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