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财产界定。
【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的防御性代理。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于2023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房屋、车辆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022年2月,被告张XX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经法院判决获得医疗费3.2万余元、误工费2.5万余元、护理费1.2万余元等赔偿。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名下有XX存款3.7万元。
离婚后,原告李XX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再次起诉,主张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及XX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即5.3万余元;同时主张被告在婚内未经同意将价值9500余元的弹簧被、床、手机等物品赠与案外人赵XX,要求折价补偿4700余元。原告合计索赔5.8万余元。本律师接受被告张X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调取前案卷宗,准备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物品赠与事实是否成立及应否折价补偿?
针对焦点一,原告认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则主张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应属个人财产。本律师指出,虽然《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属个人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对误工费、护理费是否具备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赠与案外人物品,要求折价;被告辩称对此不知情。本律师强调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原告垫付的1.3万元医疗费已获全额赔偿,被告应分割6500余元;误工费及护理费合计3.8万余元,被告应向原告分割1.9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XX存款3.7万元及婚内赠与物品折价4700余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返还原告李XX2.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数万元的不合理索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离婚后对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保险金等特定款项的当事人;
2. 面临配偶主张婚内财产被擅自转移、赠与,需要厘清财产性质与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3.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需要精准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款中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