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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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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 在线
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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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医疗纠纷处理能力。面对复杂的医疗过错认定难题,刘律师精准梳理了患者跨院区就诊、误吸导致重症等关键诊疗节点,成功推动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鉴定机构作出次要因果关系的结论后,刘律师据理力争,促使法院全面采信鉴定意见,并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两家医院各承担30%责任、共计40万余元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辛X、蒋XX、蒋XX的亲属蒋XX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因走错病区,某医院心脏康复病区值班人员为其重新开具住院证,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收治入院。入院后蒋XX仍有腹胀等症状,经会诊建议完善胃肠镜检查。某医院为其行无痛电子胃镜检查时,蒋XX出现胃内容物反流误吸,导致吸入性肺炎,经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因病情未见好转,蒋XX转至某肿瘤医院继续治疗,并行了胃癌根治术。出院后蒋XX病情恶化,再次入住某大学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认为二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在对蒋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蒋XX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某医院辩称,其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病情和医疗原则,胃镜检查具有必要性,出现吸入性肺炎与患者自身疾病有关,且抢救及时,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某肿瘤医院辩称,其诊断明确、治疗规范,术前经过充分评估和多学科会诊,患者出院时已尽到告知义务,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及家属未遵医嘱所致,鉴定意见不够全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和某肿瘤医院对蒋XX的诊疗行为均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蒋XX的死亡之间均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二被告应对蒋XX的医疗损害结果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和某肿瘤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辛X、蒋XX、蒋XX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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