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马XX以某合作社负责人贾X未按大棚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项为由,组织十余名工地工人打着横幅围堵某县政府大门,阻止车辆出入,要求政府帮助解决问题,直至下午18时许离开。之后,马XX等人以同样方式持续围堵政府两至三天,致使区政府等机关无法正常工作。2014年9月15日上午,马XX又以贾X未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组织工人围堵某县委、县政府办公楼大门,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工资问题。期间,马XX等人在县政府办公楼大厅打地铺休息,在公安民警劝退时与民警、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导致其他人员无法正常出入,致使县委、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2023年6月19日,马XX接到某公安局某分局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某检察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罪名的认定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量刑情节的考量。辩护人陈建军提出两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马XX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认定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更为适当。如果按照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其最高刑为三年,追诉时效不应超过五年,本案案发至立案已近十年,应认为超过追诉时效。第二,被告人马XX在案发后到立案前的近十年间,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马XX聚集多人强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府机关权威,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XX以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为由,聚集多人强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府机关的权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应综合判断。马XX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定,马XX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XX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