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X与被害人张XX、张XX因客户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为平息事端,李X打电话给双方均熟悉的张X丙前来调解。张X丙随后叫上正在与其一起聚餐饮酒的李X甲、张X丁赶赴现场。此时,两名被害人正在对李X进行辱骂,李X甲与张X丁见状,便上前推搡、脚踢两名被害人,导致二人受轻微伤。事后,李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李X被取保候审后,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X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关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李X邀请张X丙到场的真实目的是调解纠纷,而非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李X与李X甲、张X丁并不相识,后两人系张X丙自行叫来,且李X在发现打人行为后立即予以劝阻,客观上并未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次,关于案件性质。本案系因日常停车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引发的冲突,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最后,关于刑事和解。纠纷双方在公安机关及村支书的调解下,已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李X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作出赔偿,被害人将赔偿款用于购买香烟分发,充分印证了和解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依法不应再追究李X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李伟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一方面,多次与李X沟通案情,普及法律知识并疏导其焦虑情绪;另一方面,组织团队深入研讨,形成精准辩护思路。随后,李伟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多次深入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全面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李X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2019)某检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对李X不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