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某甲在某学院就读期间,因社会阅历较少且法律知识淡薄,通过出借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接收了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某乙被骗转入的赃款。随后,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该笔涉案资金交给电诈分子,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三百元。2024年6月13日,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某甲及其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李伟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某甲进行深入沟通,详细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考虑到某甲系在校学生,面对刑事指控心理压力巨大,李伟明律师耐心疏导其焦虑情绪,帮助其正确认识案件性质。同时,李伟明律师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全面研讨,重点针对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集思广益,制定了详尽的辩护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甲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是否属于轻微,以及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具体而言,需要向检察机关论证以下几个关键维度:其一,某甲在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从犯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其二,某甲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三,某甲在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某乙的经济损失,成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显著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
【裁判结果】
李伟明律师根据上述辩护思路,向检察机关正式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依法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充分阐述了不予起诉的相关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某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慎研究认为:某甲虽然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同时,某甲案发时系在校学生,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最终,某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2025)某检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慎与温度,也成功避免了某甲因刑事处罚而中断学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