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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律师代理某公司非法经营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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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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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伟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他精准剖析现货延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本质区别,从目的与形式要件上彻底否定非法期货的指控。同时,敏锐捕捉到行政认定函在程序、法律适用及证据属性上的致命缺陷,有力论证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且证明标准不足,成功阻断该函件的证据效力。通过引入专家论证意见,李律师最终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获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实务智慧。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胡XX组建某公司苏州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雇用分析师王XX、丁XX、刘XX,财务丁某己,行政孙XX,业务员王某辛等人,利用某交易所软件及行情软件,使用虚假的“专业分析师、客服”身份诱使客户入金投资理财。实际上,公司通过客户高杠杆买卖交易收取费用、诱导客户亏损等方法赚取客户资金分肥。公诉机关指控其交易对象实为标准化合约,采取集中交易方式交易,为未经某证监会批准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在此期间,被害人杨XX在网络上通过该公司的电子盘交易,根据指导老师及客服人员指导操作,亏损19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现货延期交易模式是否因具备“标准化”与“集中交易”特征而构成非法期货,以及某省证监局出具的认定函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辩护人提出,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存在本质区别。首先,标准化程度远不如期货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公证透明的即时价格,而非预先约定的未来价;其次,不符合“集中交易”特征,投资者仅与平台进行一对一交易,不存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多对多交易方式,且报价方与交易方分离;最后,交易以现货交收为目的,现货交收渠道畅通。

此外,辩护人指出某省证监局出具的认定函存在严重瑕疵。一是程序错误,未与相关省证监局协商办理;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在未认定上级交易所是否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分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三是该行政认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且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仅能作为办案参考,无既定证据效力,不能据以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李伟明律师等辩护人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法庭提交了多名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明确论证延期模式属于非期货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庭审及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成功否定了某省证监局函件的证据效力,主张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某县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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