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于1998年12月22日在某省某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杜X丙。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不长,缺乏深入了解和沟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愈发明显,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双方无法有效磨合,长期无法有效沟通,矛盾不断激化,夫妻关系持续恶化。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李XX委托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徐德廷律师、朱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法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系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离婚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李XX主张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及观念差异巨大,导致长期无法有效沟通且分居两年以上,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杜XX对原告主张的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的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关系的意愿。因此,本案的焦点转化为如何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程序合法、妥善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合理分配诉讼费用。徐德廷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双方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积极与被告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共识。
【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申请法院组织调解。2026年8月18日,法院依法指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徐德廷律师的积极协调与沟通,双方就本案的处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李XX、被告杜XX一致同意离婚,双方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李XX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元,由原告李XX自愿负担(原告已足额预交诉讼费用X元,可于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退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