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债务人失联缺席审理,持欠条与录音成功追回货款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原告陇南某区某某钢材经营部,是从事钢材、板材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自 2016 年起,孙X因工程需要,多次在原告处采购钢材建材。后续经双方结算,孙X累计拖欠原告钢材货款 15.9 万余元。 因资金紧张,孙X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款后,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书面确认欠款总额 15.9 万余元,承诺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若到期无法清偿,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 1.28% 计算利息,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孙X承担。
欠条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孙X依旧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持续电话催要货款,但孙X不断推诿,后续更是失联、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委托罗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后,因被告孙X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审理时,被告孙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提交营业执照、欠条原件、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欠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原告持续向被告催收欠款的事实。被告孙X未答辩、未举证,放弃质证权利。
案件焦点
1.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货款 15.9 万余元。
2.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是否合法,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原告主张的公告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未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欠条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 13.8% 计算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1.判令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5.9 万余元、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的逾期利息 3.3 万余元、公告费 400 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3.8% 支付自 2024 年 1 月 6 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中律师费因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4170 元,全部由被告孙X负担。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办案小结: 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即便买方失联、无法当面送达,债权人保留好结算欠条、供货凭证、催款录音等关键证据,依然可以通过诉讼、公告送达的方式固定债权。本案提示大家,书写欠条时,除明确欠款本金、还款时间,还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维权费用承担条款;同时起诉时律师费想要获得法院支持,除了合同约定,还必须留存律师费转账凭证、发票,否则该项诉求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