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引发商铺妨害侵权案: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理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二、案情经过
某地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获批当地某房地产项目开发立项,与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王X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并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工作,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正式竣工。工程竣工后,王X以该房地产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不配合完成项目商铺移交工作,并指使何X长期占用案涉两间临街商铺,其中一间商铺安置活动板房供人居住,另一间商铺被上锁并堆放零星建筑构件,致使案涉商铺长期处于被占用状态,房地产公司无法对外出租、使用,合法物权遭受持续侵害。
经双方多次沟通腾退事宜无果后,该地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X限期腾退案涉两间商铺,并赔偿房地产公司自2018年5月起产生的商铺租金损失共计160余万元。王X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存在诉讼时效抗辩、租金计算标准不合理等多项理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五大法律问题,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辩驳要点:
1. 侵权占用事实是否成立:上诉人王X主张其仅占用部分商铺,未管控另一间商铺,原审认定其占用两间商铺无有效证据支撑。
2. 工程款拖欠能否构成合法占用依据:上诉人主张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其占用商铺属于行使承揽合同留置权,系善意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
3. 占用损失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主张案涉租金损失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早年部分损失已超过时效,不应支持。
4. 侵权损失起算时间是否合法:上诉人认为原审适用失效司法解释认定侵权起算点错误,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十八个月期限重新界定合法占用时段。
5. 租金损失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上诉人主张一审按照每月60元/㎡的标准计算租金损失过高,受市场、疫情等因素影响,该计算标准无事实依据。
四、律师代理辩驳核心观点
本案代理律师精准聚焦案件争议核心,结合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形成完整抗辩逻辑,有力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
第一,占用侵权事实证据确凿。一审提交的现场照片、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及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指使他人居住占用一间商铺、自行管控上锁另一间商铺的客观事实,上诉人无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二,工程款留置权主张于法无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案涉商铺为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相关规定。同时,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的合法途径为协商折价、司法拍卖优先受偿,无权私自占用开发商不动产,其所谓“善意占有”不成立,已构成物权侵权。
第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上诉人的占用行为属于持续性侵权,根据司法实践,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且被上诉人持续主张权利、催告腾退,不存在时效届满、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上诉人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第四,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赋予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赋予承包人私自占用不动产的合法权利,即便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其上诉主张的十八个月合法占用期亦无裁判依据。
第五,租金计算标准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商铺地段、周边同类商铺租赁行情,采信周边商铺最低租赁价格作为计算标准,该标准客观公允、有据可依,上诉人主张租金标准过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全部不予采纳。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细微法律适用瑕疵,因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不予修正。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至此,本案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成功保住一审胜诉成果,合法物权及财产损失权益得到完整维护。
六、案件总结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与不动产排除妨害纠纷交叉的典型案例,厘清了司法实践中两大核心误区:一是工程款拖欠不能成为私自占用不动产的合法理由,承包人追索工程款必须通过法定途径,无权私力侵占开发商房产;二是持续性物权侵权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则,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权利人可随时主张维权。
本案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法律法规、结合类案裁判规则,精准击破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当事人挽回百万余元经济损失,同时为同类工程纠纷、不动产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了优质的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