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与赵XX原系夫妻,婚后生育长女张XX、次子张XX。2025年12月30日,双方感情破裂,在某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小区房屋归张XX所有,赵XX享有居住权;张XX由张XX抚养,张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五百元。案涉房屋原登记在赵XX名下。离婚后,张XX多次催促赵XX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但赵XX以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所且需保障其居住权为由拒绝,并主张待张XX成年后再行过户。张XX遂以张XX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张XX所有并判令赵XX协助过户。赵XX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要求张XX、张XX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及过户条件是否成就;二是赵XX依据《离婚协议书》主张的居住权是否应予支持及居住权期限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张XX主张《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赵XX应按约履行过户义务。赵XX则抗辩称过户需待张XX成年,且起诉并非张XX本人意愿。
针对焦点二,赵XX主张其无其他住所,房屋系基本生活保障,要求设立终身居住权。张XX、张XX则辩称,若设立居住权,需以变更抚养权及停止支付抚养费为前提。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XX作为直接抚养人代为主张权利,具备合法资格。协议未对过户时间附加条件,赵XX要求待张XX成年后过户的抗辩缺乏依据。关于居住权,协议明确约定赵XX享有居住权,该约定具有合同效力。张XX附加变更抚养权等条件于法无据。结合案涉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及赵XX实际照料子女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赵XX享有永久居住权。
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张XX所有,赵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确认赵XX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张XX、张XX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