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4月,被告人温XX与被告人张XX商议购买伪造的啤酒瓶盖。随后,张XX通过电话从某省某市的杨某甲(另案处理)处,以每箱两千五百元的价格订购了10箱伪造的XXX有奖瓶盖及1箱雪花啤酒勇闯天涯有奖瓶盖。同年4月至5月期间,温XX分三次向张XX支付了共计2.5万元的预付款,双方约定到货后支付尾款。
2015年5月19日,张XX在某物流公司提取到上述11箱伪造瓶盖后,在某市某区某路某旅社内,以每箱三千元的价格将其销售给温XX。温XX原本计划将该批瓶盖转卖给某乙(另案处理),且已收到某乙支付的瓶盖款4万元。同日,公安机关在某市某地铁站口附近,将正在付款的张XX与温XX抓获,并从温XX租住的旅社内查获了这11箱伪造的有奖啤酒瓶盖。经现场清点,10箱XXX有奖瓶盖共计10万件注册商标标识,1箱雪花啤酒有奖瓶盖共计八千九百余件注册商标标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形态、主从犯认定及量刑情节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犯罪形态。辩护人董宝涛提出涉案物品尚未进入销售环节,未造成经济损失,系犯罪未遂。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买卖交易已经完成,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关于主从犯及诱导犯罪。辩护人提出某乙是主犯,张XX是从犯,且温XX系被诱导犯罪。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乙是主犯,亦无证据证实温XX系被诱导而犯罪。
最后,关于犯罪情节与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小。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二被告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温XX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
二、被告人温XX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啤酒瓶盖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