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胜诉|年过六旬行人遇车祸十级伤残,全责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2023 年 11 月,被告刘XX驾驶号牌为甘 KXXXX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昭线由石鸡坝方向往某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昭线上行 846 公里 139 米处时,与行人张XX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XX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膝外侧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积血,住院治疗 14 天。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X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处置措施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XX无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张XX委托罗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张XX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60 日,后续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医药费已由己方垫付,不认可原告自行支出的医疗费;主张鉴定程序其未参与,不认可鉴定结论;同时提出原告已年满 60 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
案件焦点
1.原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2.案涉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3.年满 60 周岁的原告主张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
4.各项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1.支持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 1.8 千余元;依据鉴定意见支持残疾赔偿金 7.1 万余元、护理费 1.5 万余元;结合伤情、被告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千元;鉴定费 4.1 千元由被告承担。
2.关于误工费:原告已满 60 周岁,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固定劳动收入,误工费不予支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因相关费用被告已垫付或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
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8.8 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 百余元,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小结:本案中,虽然伤者已达退休年龄,但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侵权人全责,依然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难点在于对方拒不认可司法鉴定,律师在案件中对鉴定程序、票据关联性充分举证质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最终当事人拿到相应赔偿。交通事故案件中,即便对方垫付部分医药费,伤者自行支出的医疗费用依然有权主张;若后续还要二次手术,不必在本次诉讼强行预估金额,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同样可以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