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承租人主张案涉土地属村集体过水路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2018 年,王X与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王X将自家 0.1 亩承包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租金标准为每年 X 千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但未向王X支付后续租金。王X多次沟通无果,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占用土地、支付逾期占用期间土地租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向王X返还 0.1 亩承包地,支付租赁期满后占用期间的租金 X 千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承租人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过水路面(排水沟),王X无权收取土地租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X排除妨害、停止收取土地租金。
案件焦点
1.案涉争议土地权属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排水过水路面,出租人王X是否享有合法出租权利。
2.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案涉土地,是否应当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期间租金。
上诉人认为案涉地块为村集体防汛排水设施,王X没有权属证明,无权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时主张其享有相邻通行权。 我方代理意见:案涉土地属于王X的承包地,有生效民事调解书佐证权属;双方自愿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占用土地,双方转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土地,并主张占用期间租金。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公共排水路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权属归其公司,也不能证明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过水路面。案涉土地为王X承包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土地,应当返还土地并承担占用期间租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小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出租自身承包土地。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承租人继续占用土地,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土地,并收取土地占用费。当事人提出土地权属抗辩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有效权属证据的,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