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成功争取缓刑|罗龚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办案纪实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罗龚,甘肃XX
案情经过
朱X、张X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上线人员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诈骗犯罪资金。 2024 年 10 月,被害人杨某被诈骗资金九千余元转入朱X名下银行卡账户,朱X在收到资金后,通过 ATM 取现、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移交付给上线人员;另有部分涉案资金转入张X名下银行卡,由张X协助完成资金流转。 案发后,朱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X、张X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侦查阶段,二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以朱X、张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甘肃XX罗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1.被告人朱X的行为定性,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朱X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能否对其适用缓刑;
3.本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区分,以及罚金刑的合理裁量。
辩护人罗龚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朱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朱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法庭对朱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X、张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收取钱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取现方式转移资金,二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采纳辩护人罗龚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自首、退赔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作出判决:
1.被告人朱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已缴纳);
2.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已缴纳);
3.本案冻结在案涉案资金 X 万余元,由侦查机关退还被害人。
办案小结:本案属于典型的 “两卡” 类刑事案件,当事人因出借银行卡帮助上游转移诈骗资金触犯刑法。罗龚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梳理自首、退赔谅解等从轻情节,围绕适用缓刑的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当事人被判处实刑,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